轉讓方(賣方)涉及的稅費:
1、增值稅及附加。
(1)如果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和成本資料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同時,以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如果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和成本資料的,按照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其中:增值稅5%,城市維護建設稅0.35%,教育費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1%)。
2、個人所得稅。
根據《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規定,轉讓方取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
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取得房屋時所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增值稅計入財產原值,計算轉讓所得時可扣除的稅費不包括本次轉讓繳納的增值稅。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納稅人可憑原購房合同、發票等有效憑證,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允許從其轉讓收入中減除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
3、土地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為不含增值稅收入。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涉及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允許在銷項稅額中計算抵扣的,不計入扣除項目,不允許在銷項稅額中計算抵扣的,可以計入扣除項目。
4、印花稅。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立據人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因此,轉讓商鋪或其他房產的,按萬分之五稅率繳納印花稅。
受讓方(買方)涉及稅費:
1、契稅。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24號)規定,契稅稅率為3%—5%。不同地方有不同規定,但大部分地區都是按3%稅率繳納契稅(成交價不含增值稅)。
2、印花稅。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立據人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因此,個人或購買商鋪或其他房產的,按萬分之五稅率繳納印花稅。
擴展資料商鋪過戶壹般這份合同會劃分好雙方權責問題。商鋪過戶交接時,甲方應騰空非《轉讓財物交接清單》範圍內壹切設施、物品和貨物,保持門面已有裝修、裝飾、設施、設備、門窗、墻面、地面和天花板面的完好和完整,以便使用。
辦理商鋪過戶交接手續時,由甲、乙、丙三方***同進行現場驗收,按《轉讓財物交接清單》點驗、接收有關財物,交接完畢後,甲、乙、丙三方應***同簽署《轉讓財物交接清單》,在丙方現場監督下,甲方向乙方交付門面鑰匙。門面鑰匙壹經交付,轉讓門面即告驗收、交付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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