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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秘密保護和競業禁止義務的區別有什麽

摘要:在現實生活中,為了維護公司的合法利益,壹般的公司在招聘員工的時候都會簽訂商業秘密保密協議以及競業禁止義務。競業禁止條款的出現主要就是為了防止不正當競爭,也能更有效的保護商業秘密不被泄露。那麽對於商業秘密保護和競業禁止義務的區別有什麽?下面為大家簡單描述。商業秘密保護的競業禁止條款有哪些從法律層面來理解,競業限制是我國法律為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由企業與負有保守商業秘密的勞動者約定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不得自營或者到與本企業生產或經營相同或類似業務的有競爭功能關系的用人單位工作的壹項義務。

競業禁止法律關系的客體亦即競業禁止所要保護的商業秘密,具體包括:權利人的利益;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權利人的用人權。

商業秘密保護和競業禁止義務的區別有什麽

1、限制期限不同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壹般而言保護商業秘密的責任是無期限的,即勞動者在與公司簽訂保護商業秘密協議後就有義務終身不得泄露公司的商業秘密,及時在離開公司後也得繼續為其保密知道該商業秘密完全被公開或者被認定為不在是商業秘密後勞動者才可以不遵守相應的規定;而競業禁止則是對勞動者的限制壹般情況下是指最高在三年內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有關的行業。之所以對勞動者提出這樣的要求就是害怕勞動者與企業形成惡性競爭,有時間限制的原因在於這樣才能保障勞動者的利益。

2、是否支付相應的報酬

壹般而言商業秘密的保密義務是沒有相應的報酬的,其原因就在於商業秘密的重要性,對於有些特殊行業而言保守商業秘密是勞動者進入該行業的基礎,當勞動者在選擇從事相關行業其後就必須接受該項義務,因而不得因沒有給予壹定的保密費為由而泄露商業秘密。而競業禁止則不同,提出競業禁止要求的企業要給予勞動者壹定的報酬,原因在於競業禁止使得勞動者靠原有的技能不能從事相應的工作,這樣肯定會影響到勞動者的生活水平,因而要求要企業給予壹定的對價支出。

3、定義不同

商業秘密是壹種財產權利,競業禁止是壹種限制權利。商業秘密是壹種特殊的無形的財產權,也即是知識產權。《反不正當競爭法》將商業秘密的主體稱為“權利人”,顯然是將商業秘密當作壹種權利對待,《刑法》將侵犯商業秘密犯罪歸入到“侵犯知識產權罪”的範圍中去,並將侵犯商業秘密同侵犯註冊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並列,無疑是將商業秘密視為知識產權。而且《刑法》將商業秘密的權利人成為“所有人”,表明權利人對商業秘密可以享有所有權。

競業禁止限制了勞動者的合法權利,由於離職員工不得從事與原企業相同或相似的行業,勢必會導致員工無法利用這些謀生技能,限制了個人發展。但這並不表明競業禁止是違法的,因為通過協議約定限制了該員工的壹部分就有權,即給員工設定了壹項在壹定時期內不得在約定的行業範圍就業的義務。從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來講,法律是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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