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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名稱和商標的區別

商業名稱是由行業或者性質組成而商標是由他人提供的產品服務確定;壹個公司只有壹個商業名稱而公司可以擁有多個商標;商業名稱在規定的區域內享有專業權而商標是在全國享有專用權;商業名稱只能用文字表現而商標是可以由文字、圖形或者組合的形式表現。

(l)構成要素不同。企業名稱壹般由行政區劃名稱、字號、行業或經營特點、性質組成。商標只能由與他人提供的產品或服抄務區別開來的顯著部分構成。

(2)功能不同。商標區別產品或服務的來源,企業名稱則可以識別不同企業的經營。壹個企業可以有多個商標,但企業名稱只有壹個。

(3)適用的法律程序不同。商標只要不違反《商標法》所禁用的條款,不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和其它在先權利,不經註冊就可使用。企業名稱則必須經國家指定的主管機關核準登記、註冊,才能使用。

(4)專襲用權範圍不同。商標壹經核準註冊,在全國享有專用權。企業名稱僅在規定的區域內享有專用權。

(5)表現形式不同。商標的表現形式是文字、圖形或及其組合,企業名稱只能用文字表示。

(6)商標可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企業名稱則不得單獨轉讓,也不得允許他人使用。

商業名稱和商標相同的地方主要表現在哪裏?

(壹)權利的範圍基本相同。

商標權和商業名稱權都屬於無形財產,都具有專有權、使用權、轉讓權,也都屬於知識產權的範疇但商業名稱的知識產權權屬尚停留在專家論述和理論研討中。

(二)都是商譽的重要組成部分。

兩者都能起到表示和區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保證質量、廣告宣傳等功能。

(三)作為商事主體的專有權,兩者侵權責任非常相近,都屬於不正當競爭的範疇。

(四)兩者之間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可以形成壹致。

(l)構成要素不同。(2)功能不同。(3)適用的法律程序不同。(4)專襲用權範圍不同。(5)表現形式不同。(6)商標可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企業名稱則不得單獨轉讓,也不得允許他人使用。

法律依據: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七條 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名稱應當是企業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行政區劃名稱。市轄區名稱在企業名稱中使用時應當同時冠以其所屬的設區的市的行政區劃名稱。開發區、墾區等區域名稱在企業名稱中使用時應當與行政區劃名稱連用,不得單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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