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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規範商業特許經營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商業特許經營健康有序發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通過簽訂合同,特許人將有權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標、商號、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授予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壹經營體系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開展特許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第四條 特許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將特許經營權直接授予被特許人,被特許人投資設立特許經營網點,開展經營活動,但不得再次轉授特許經營權;或者將壹定區域內的獨家特許經營權授予被特許人,該被特許人可以將特許經營權再授予其他申請人,也可以在該區域內設立自己的特許經營網點。第五條 開展特許經營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和國的法律、法規,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特許人不得假借特許經營的名義,非法從事傳銷活動。

特許人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不得導致市場壟斷、妨礙公平競爭。第六條 商務部對全國特許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的特許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 特許經營當事人第七條 特許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依法設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二)擁有有權許可他人使用的商標、商號和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

(三)具備向被特許人提供長期經營指導和培訓服務的能力;

(四)在中國境內擁有至少兩家經營壹年以上的直營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營店;

(五)需特許人提供貨物供應的特許經營,特許人應當具有穩定的、能夠保證品質的貨物供應系統,並能提供相關的服務;

(六)具有良好信譽,無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欺詐活動的記錄。第八條 被特許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依法設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二)擁有與特許經營相適應的資金、固定場所、人員等。第九條 特許人享有下列權利:

(壹)為確保特許經營體系的統壹性和產品、服務質量的壹致性,按照合同約定對被特許人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

(二)對違反特許經營合同規定,侵犯特許人合法權益,破壞特許經營體系的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終止其特許經營資格;

(三)按照合同約定收取特許經營費和保證金;

(四)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第十條 特許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及時披露信息;

(二)將特許經營權授予被特許人使用並提供代表該特許經營體系的營業象征及經營手冊;

(三)為被特許人提供開展特許經營所必需的銷售、業務或者技術上的指導、培訓及其他服務;

(四)按照合同約定為被特許人提供貨物供應。除專賣商品及為保證特許經營品質必須由特許人或者特許人指定的供應商提供的貨物外,特許人不得強行要求被特許人接受其貨物供應,但可以規定貨物應當達到的質量標準,或提出若幹供應商供被特許人選擇;

(五)特許人對其指定供應商的產品質量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六)合同約定的促銷及廣告宣傳;

(七)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第十壹條 被特許人享有下列權利:

(壹)獲得特許人授權使用的商標、商號和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

(二)獲得特許人提供的培訓和指導;

(三)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及時獲得由特許人提供或安排的貨物供應;

(四)獲得特許人統壹開展的促銷支持;

(五)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第十二條 被特許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按照合同的約定開展營業活動;

(二)支付特許經營費、保證金;

(三)維護特許經營體系的統壹性,未經特許人許可不得轉讓特許經營權;

(四)向特許人及時提供真實的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等合同約定的信息;

(五)接受特許人的指導和監督;

(六)保守特許人的商業秘密;

(七)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第三章 特許經營合同第十三條 特許經營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以下內容:

(壹)當事人的名稱、住所;

(二)授權許可使用特許經營權的內容、期限、地點及是否具有獨占性;

(三)特許經營費的種類、金額、支付方式以及保證金的收取和返還方式;

(四)保密條款;

(五)特許經營的產品或服務質量控制及責任;

(六)培訓和指導;

(七)商號的使用;

(八)商標等知識產權的使用;

(九)消費者投訴;

(十)宣傳與廣告;

(十壹)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爭議解決條款

(十四)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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