閔行區環保局
閔行區環保局
地址:莘淩路248號
排汙申報指南
壹、工作依據
1. 《中華人民***和國環境保護法》
2. 《排汙費征收標準管理辦法》
3. 《排汙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
4. 《關於調整排汙費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2008號)
5. 《關於排汙申報與排汙費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環辦﹝2014﹞80號)
6. 《關於調整本市排汙費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滬發改價費﹝2014﹞5號)
7. 上海市環境保護局關於印發《上海市關於排汙費收費標準調整等有關問題的實施細則》的通知(滬環保規﹝2014﹞527號)
二、申報對象
直接向環境排放汙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三、申報登記內容
《排放汙染物申報表(試行)》整體分為基本信息申報和動態信息申報兩部分。基本信息申報壹般包括企業法人、地址、聯系電話、主要產品名稱等情況;動態信息申報主要指企業壹個生產階段的產品產量、汙染物排放量等與排汙費核定相關的信息數據。
四、網上申報流程
排汙者信息註冊
合格
環境監察機構3個工作日內審核
排汙者申報基本信息
環境監察機構審核
排汙者按月或季度申報動態信息
監察機構核定征收排汙費
不合格
責令限期補報
合格
五、排汙申報及征收程序
排汙單位
每月或季結束後7日內申報登記
申報
審核
環境監察機構審核排汙單位申報的基本信息及動態信息
給予處罰
責令限期改正補報
拒報
不合格
申報階段
按國家規定免繳
是
審核階段
審核後的每月或季排汙情況
否
直接核定並依法予以處罰
拒報、謊報
按月或季計算確定排汙費
核定
排汙單位月實際排汙情況核定的依據:
① ? 導入自動監控數據
② ? 錄入監督性監測數據
③ ? 錄入物料衡算數據
自收到排汙單位申報信息20日內,向排汙者送達《排汙核定與排汙費繳納決定書》及《非稅收入壹般繳款書》,並向社會公告
異議
排汙單位7日內向環境監察機構申請復核
接申請後10日內作出並送達復核決定
排汙單位接到《決定書》之日起7日內到商業銀行繳納排汙費
對賬
統計匯總
7日後未按規定繳費的,從逾期未繳納之日起15日內向排汙單位下達《排汙費限期繳納決定書》,並從滯納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滯納金。
核定征收階段
六、註意事項
1.取消年度預申報。排汙單位初次申報或者基本情況發生變更時,應向其負責排汙費征收管理的環境監察機構提交相關《排放汙染物基本信息申報表(試行)》, 按月或季度汙染物實際排放情況填寫相關《排放汙染物動態申報表(試行)》,並在每月或每季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向負責其排汙費征收管理的環境監察機構進行申報,同時提供與汙染物排放有關的資料。
2.實施分類申報。排汙單位申報類型分為:(1)壹般排汙單位;(2)汙水集中處理單位;(3)固體廢物專業處置單位;(4)鋼鐵企業;(5)建築施工單位;(6)小型第三產業;(7)畜禽養殖場。
(註:建築施工單位可以“施工許可證號碼”代替“組織機構代碼”進行企業信息註冊。)
3.推行網上申報。排汙單位通過網絡進行排汙申報,數據同步至排汙費征收全程信息化管理系統,並由主管的環境監察機構審核確定。建築施工單位和小型第三產業等較難實現網上申報的排汙單位,可以填報紙質表格,並由負責其排汙費征收管理的環境監察機構協助進行網上申報。
七、申報需提供的材料
1、基本信息申報時需同時提供下列資料:
(1)《排放汙染物基本信息申報表(試行)》(壹式二份);
(2)企業法人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3)環評報告及批復文件、環保竣工驗收報告及批復文件;
(4)排汙許可證;
(5)排水許可證;
(6)危險廢物管理(轉移)計劃備案表及危廢委托處置協議;
(7)汙染治理設施設計方案。
2、動態信息申報時需同時提供下列資料:
(1)《排放汙染物動態申報表(試行)》(壹式二份);
(2)動態申報時段產品產量、原輔材料用量憑證;
(3)動態申報時段水費單據、電費單據復印件;
(4)動態申報時段燃料使用單據復印件及燃料檢測報告復印件;
(5)動態申報時段汙染源在線監測數據統計表或監督監測報告復印件;
(6)危險廢物委托處置單位需提供動態申報時段危廢轉移聯單等資料。
(7)申報表中需排汙單位測算的數據應提供數據的計算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