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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商標搶註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壹、 上市公司 商標搶註 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商標搶註”壹詞的含義經歷了兩個發展階段。在第壹階段,商標搶註的對象基本上限於未 註冊商標 。現階段商標搶註的內涵有了進壹步的擴展,即將他人已為公眾熟知的 商標 或 馳名商標 在非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申請註冊的行為,也屬於搶註。進而可以認為,將他人的創新設計、 外觀設計專利 、企業名稱和字號、上市公司的簡稱等其他在先權利作為商標申請註冊的行為,也都應該被視為商標搶註”。但由於搶註的對象不同,所涉及的法律原則也就出現了差異:前者是商標“申請在先”與“使用在先”之爭,涉及的主要問題是 商標權 的發生原則;後者則主要是關於“在先商標權”的保護範圍及“其他在先權利”的保護問題,同時也觸及了商標權的發生原則。 (壹)“申請在先”與“使用在先”的沖突 申請在先與使用在先是商標確權的兩項程序性原則,其實質性基礎分別為註冊原則和使用原則。所謂註冊原則就是按申請 商標註冊 的先後來確定商標權的歸屬,誰先申請,商標專用權就授予誰,而不問該商標是否已經使用。申請註冊是形成商標專用權的唯壹法律事實,所以註冊原則最基本的法律特征是 商標註冊申請 。與註冊原則相對應的是使用原則,它是按使用商標的先後來確定商標的歸屬,誰最先使用該商標,誰就享有商標專用權。申請商標註冊不是其必然要件。 註冊原則和使用原則各有利弊,采用註冊原則取得商標專用權,便於對商標的管理,商標權人對商標的歸屬發生爭議也容易辨別,商標權的法律關系明確、穩定性強,容易調查取證。其弊端是過於僵化,缺乏靈活性,不能保護商標在先使用權。采用使用原則取得商標專用權,充分保護了當事人的在先使用權利,且靈活實用,可以避免消費者因不同使用人先後使用相同商標而造成混淆。但它缺乏穩定性,查證商標使用人使用商標的 證據 困難,不利於商標管理。現在大多數國家都采用註冊原則取得和確認商標專用權,只有美國等少數幾個國家采用使用原則。註冊原則只對最先申請商標註冊者認定其享有商標專用權,這壹制度的法律結果為商標搶註行為提供了可能性和必然性。 二、 商標權保護 範圍的局限 商標權是壹種與經營主體密切相關的財產權。作為壹種財產權,商標權可以通過使用、許可、轉讓等形式為其所有人帶來壹定的經濟利益。商標權又是壹種無形財產權。與壹般有形財產權相比,商標權所蘊涵的財產價值具有不確定性。因為商標的財產價值主要不是指創立、使用和維持壹個商標所支出的成本,而是指商標所具有的收益能力。商標的收益能力取決於商標所標示的產品各項指標的市場領先度、商標收益的穩定性、商標在市場競爭中的基本態勢、商標延伸的可能性、商標向國際化市場發展的潛在能力、商標的持續性投資、法律保護的力度等眾多因素。這些因素都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哪怕僅僅是壹個強有力的新競爭對手的加入,也能立即打破市場上原有的力量平衡,使商標的收益能力受到影響。 其實我們國家對於各項權力都進行了非常充分的保護,但是實際中還是會發生他人侵犯自己權益的現象,這個時候就應當由當事人自己利用法律的武器來進行維護,比如說商標搶註,這種行為應當向法院提起 訴訟 ,或者是向商標委員會申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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