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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涉案金額7億最高可判幾年

假冒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超過25萬元最高可判7年

假冒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25萬元以上的,最高將被判處7年有期徒刑。

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1日公布的知識產權刑事司法解釋作出的規定。司法解釋明確,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213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3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司法解釋同時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213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非法經營數額在2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5萬元以上的;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1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根據這個司法解釋,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214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應當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在25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214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應當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司法解釋規定,實施假冒註冊商標犯罪,又銷售該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213條的規定,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定罪處罰。實施假冒註冊商標犯罪,又銷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應當實行數罪並罰。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指出,所謂“相同的商標”,是指與被假冒的註冊商標完全相同,或者與被假冒的註冊商標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足以對公眾產生誤導的商標。而“使用”則是指將註冊商標或者假冒的註冊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產品說明書、商品交易文書,或者將註冊商標或者假冒的註冊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等行為。

轉自新華網參考地址:/legal/2004-12/21/content_236143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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