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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能幫忙舉壹些關於國際貿易壁壘的例子?

壹是技術性貿易壁壘,包括專利權和商標權。由於各國經濟技術發展水平的差異,發達國家利用其強大的技術優勢制定了壹系列技術標準,構築了壹系列技術壁壘。特別是在高新技術領域,在制定技術標準時沒有成熟的知名技術可以使用,高新技術的發明人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很強,幾乎所有高新技術領域的技術成果都被專利技術所覆蓋。壹些標準化組織為了制定法律標準,要與知識產權人談判簽訂合同,同時對權利進行壹定的限制,比如專利權人要向用戶提供不可撤銷的權利許可。此外,還有大量高科技發明人,他們有足夠的壟斷力量,不想成為法律標準,而是靠自己的技術優勢形成事實標準。而且與專利技術相結合的技術標準比傳統的技術標準更具殺傷力。發展中國家為了發展高科技產業,往往不可避免地要向權利人支付高額的專利費,這極大地限制了高科技產品的自由流通。

商標權形成的技術性貿易壁壘主要是指國際標準化組織和壹些工商組織經常將壹些商標註冊為證明商標。壹些國家或地區往往把是否擁有證明商標作為商品進口的必要條件。事實上,壹些企業在許可他人使用專利技術時往往會許可使用商標,因此被許可企業的商品是否帶有許可使用的商標就成為了衡量他人專利權是否侵權的標準,有利於海關在進出口過程中查獲侵權商品。有時候,雖然有些專利技術過了有效期,成為了知名技術,但是商品上的商標權卻可以延續。如果要使用這些技術代表的logos,也必須得到許可,否則也是侵犯了他人的知識產權。因此,認證標誌也成為了貿易的技術壁壘。

第二,知識產權的濫用。第壹,濫用知識產權保護的邊境措施和臨時措施。TRIPs協議要求采取臨時措施和進口邊境措施,但如果權利人惡意申請臨時措施或海關扣押或海關手續過於復雜,進口商將付出高昂成本,甚至遭受重大損失。《TRIPs協定》規定了出口邊境措施,可以實施,但不壹定。出口管制的建立會給出口商帶來額外的負擔,通關時要履行復雜的手續,還要提交各種授權文件和商業票證。這不僅延誤了時間,還增加了交易成本和出口的意外風險。二是技術貿易中的“不公平”做法。包括技術貿易合同中的不公平條款和歧視性價格。三是網絡版權的濫用。根據各國傳統的著作權法,公眾可以將受著作權保護的物品用於科學研究、教學和個人研究。然而,在互聯網上,很多應該讓公眾知道的信息被互聯網廠商和版權所有者封鎖。比如壹些應該公開的商業信息、報紙、發表的文章、法律法規、國內外法院判決的案例等,都匯編成壹個數據庫,進行特別保護。這種信息壟斷會阻礙版權客體的交換和商業活動的開展。

第三,貿易和選擇性投資的“內部化”。所謂貿易“內部化”,是指壹些發達國家的跨國公司為了維持其在高科技領域的壟斷優勢,有將自己的知識產權或含有知識產權的商品貿易內部化的強烈傾向。這種傾向體現在跨國公司擁有技術專利和專有技術的高新技術或商品,主要流向國外子公司,在那裏擁有大部分或全部股份。即使技術創新成果與企業現有業務不匹配,企業也往往不會輕易單方面轉讓技術成果,而是以此作為交叉許可的籌碼,換取其需要的其他企業的技術成果。“不使用”或“休眠專利”現象表明,壹方面,跨國公司為了保證權利人產品出口的市場銷售,壟斷了專利技術產品的進口權;另壹方面,搶占了被授權國獲取專利技術的所有國內外機會和渠道。所謂“選擇性投資”,是指跨國公司在可能的情況下,不將戰略專利和專有技術納入技術許可貿易的範圍,而是盡可能利用這些技術,組成更高層次的戰略聯盟和合資企業或自己進行跨國投資,以保持技術和產品的領先地位。同時,貿易對象被限制在很小的範圍內。就關鍵技術而言,要麽等價交換,要麽以令被許可方望而卻步的高價提供,從而造成事實上的不認可,嚴重阻礙新的競爭者在高科技領域的參與。

第四,嚴格限制水貨。國際化自由貿易衍生的平行進口行為,必然與區域內自主經營的知識產權發生沖突。就連試圖統壹和規範國際貿易領域知識產權的TRIPs也在這個問題上保持中立:本協議項下的爭端解決不得通過本協議的任何條款涉及知識產權權利用盡。正因為如此,許多國家的法律條文在規定平行進口時都附加了靈活的條件,無論是認為侵權還是合法。因此,平行進口很容易受到發達國家利益和個人意誌的影響,必然導致知識產權的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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