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鱷魚”訴北京城鄉貿易中心等侵犯註冊商標權
新加坡“鱷魚”和法國“鱷魚”因“CARTELO三色標+CROCODILE圖”引起的商標行政案件尚未塵埃落定,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又立案受理了法國“鱷魚”生產廠商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訴廣州市泰鱷服飾有限公司、北京年年高服裝服飾有限公司、北京城鄉貿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註冊商標權糾紛壹案。
原告指控被告生產或銷售了帶有法國“鱷魚”商標圖形的“金鱷”牌服裝。據悉,這是法國“鱷魚”維權系列案之壹,之前法國“鱷魚”曾在壹中院狀告西單賽特商場銷售涉嫌侵權的新加坡“鱷魚”皮帶。
該案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是壹家法國公司,是世界知名品牌“鱷魚”的商標註冊人和生產廠商。2006年7月21日,拉科斯特公司向北京壹中院起訴稱:2005年4月初,其發現北京年年高服裝服飾有限公司在包括北京城鄉貿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在內的多家商場設置經營櫃臺,銷售由第壹被告廣州市泰鱷服飾有限公司生產的,帶有原告商標“鱷魚”圖形的“金鱷”牌服裝,侵犯了其馳名商標“鱷魚”商標權的商品,該行為已經海澱區工商局查處。拉科斯特公司認為,三被告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對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給其造成了嚴重損失,也極大地破壞了其商業信譽、淡化並損害了其知名度“鱷魚”品牌形象,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的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並登報消除侵權影響。該案已於7月21月立案受理,尚未開庭審理。
而法國“鱷魚”起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評委的行政案件目前正在壹中院知識產權庭審理,尚未做出壹審判決。2005年5月3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關於第1331001號CARTELO及圖商標異議復審裁定書”,認為新加坡“鱷魚”的“CARTELO三色標+CROCODILE圖”與法國“鱷魚”的商標存在明顯區別,裁定法國鱷魚“所提異議復審理由不成立”。法國“鱷魚”不服商評委的裁定,以商評委為被告向北京壹中院提起行政訴訟,認為法國“鱷魚”早在1983年就在中國註冊了“鱷魚”圖案商標,新加坡“鱷魚”申請註冊的商標構成了相同商標上的類似商標,新加坡“鱷魚”申請註冊的商標不應被核準註冊,故請求法院判令撤銷商評委的裁定。
在中國市場上,曾出現了眾多的“鱷魚”商標商品。其中包括法國“鱷魚”、新加坡“鱷魚”、香港“鱷魚”和浙江“鱷魚”。2003年,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香港“鱷魚”與法國“鱷魚”達成和解協議,香港“鱷魚”承諾2006年後停止使用與法國“鱷魚”圖形近似的商標。2005年,浙江“鱷魚”與法國“鱷魚”也達成和解協議,承諾在寬限期後停止使用任何“鱷魚”圖形商標。新加坡“鱷魚”與法國“鱷魚”曾就新加坡、臺灣、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和文萊5個國家和地區使用“鱷魚”商標壹事達成協議,法國“鱷魚”承認新加坡“鱷魚”在上述國家和地區註冊的“鱷魚”商標,由法國“鱷魚”向新加坡“鱷魚”支付100萬美元的商標許可費,許可法國“鱷魚”在上述國家和地區銷售帶有“鱷魚”商標的產品,但該協議未將中國包括在內。
名牌“LV”僅售百元 北京壹商場售假賠償15萬
4月17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法國路易威登馬利蒂公司訴北京朝外門購物商場有限公司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案進行公開宣判,壹審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15萬元。
價值不菲的路易威登皮包在“朝外MEN購物中心”竟然才賣100多元,然而就在商場答應對售假商戶整改不久,路易威登公司的工作人員卻又在同壹地點、相同價格買到了這種假貨。法國路易威登馬利蒂公司繼而將北京朝外門購物商場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請求賠償人民幣110余萬元。
原告法國路易威登馬利蒂公司訴稱,原告在中國依法擁有三項商標註冊。2005年9月,該公司工作人員在公證處監督下,在“朝外MEN購物中心”地下壹層以人民幣100余元的價格購買到假冒 “LV”包。同時,原告還發現在購物中心外墻懸掛了“LV”的大幅廣告。9天後,路易威登公司向被告發函要求其停止售假。第二天,購物中心便回函稱已經采取措施制止售假。然而時隔壹個月,原告卻又在“朝外MEN”地下壹層購買到假冒“LV”包21個。
路易威登公司認為,“朝外MEN”地下壹層大量售假行為,已構成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這些侵權產品擅自使用了與原告“LV”皮具產品相同或近似的特有的包裝、裝潢,已構成不正當競爭。且被告在其經營管理的購物中心外設置的廣告中使用了“LV”商標的大幅廣告圖片,屬虛假宣傳,構成不正當競爭。
北京朝外門購物商場有限公司辯稱,地下壹層的場地是由各商戶獨立經營的。在接到停止侵權的函件後,公司對該地下壹層進行了整頓,戶外廣告也予以及時拆除。商場已盡到管理、監督、整頓義務。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在中國註冊的商標享有商標專用權。“朝外MEN購物中心”為被告開辦的批發市場性質商業企業,分為地上三層及地下壹層,於2005年4月27日正式開始營業。“朝外MEN購物中心”中沒有被告自行經營(銷售)的區域,全部為商戶租用場地自行經營(銷售),絕大多數攤位外懸掛有商戶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副本,其中地下壹層為箱包、皮具區。
在被告開辦的“朝外MEN購物中心”地下壹層箱包、皮具區域的商戶中,存在大量銷售帶有原告涉案註冊商標商品的行為。這些商品與原告涉案註冊商標屬於同類商品,銷售價格極為低廉,價格與質量與原告產品的差異較大,被告對這些商品屬於假冒原告涉案註冊商標的商品不存異議,故法院確定這些商品屬於假冒原告涉案註冊商標的侵權商品。
被告作為“朝外MEN購物中心”的開辦者,其與出售涉案侵權商品的商戶均簽訂了《場地租賃合同》。根據該合同的約定,被告系將“朝外MEN購物中心”相應場地出租給商戶並收取租金、進行經營管理。因此,被告不僅有權而且有義務對該市場進行管理及對商戶出售商品的種類、質量等進行監督,特別是應制止、杜絕制假售假現象。
我國商標法規定,故意為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亦屬於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本案中,中華人民***和國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朝外MEN購物中心”開業半年前已明令禁止在北京市區域內的服裝、小商品市場銷售帶有原告涉案註冊商標的商品,故被告應明確知曉其開辦、經營管理的市場不得銷售帶有原告涉案註冊商標的商品。原告兩次在“朝外MEN購物中心”地下壹層購買到涉案侵權商品的事實說明,被告沒有盡到其應負的經營管理責任及監督責任,主觀上存有過錯。且原告在第壹次公證購買後已向被告致函提出交涉,但在此以後,原告第二次公證購買時仍在“朝外MEN購物中心”地下壹層眾多商戶處公證購買到涉案侵權商品,表明被告未盡管理、監督責任的主觀過錯程度比較嚴重,由此應認定被告為涉案商戶銷售侵權商品的行為提供了便利條件,屬侵犯原告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被告依法應承擔相應責任。
原告所提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訴訟支出的數額均過高,法院將綜合考慮被告侵權行為的性質、被告主觀過錯程度、原告因被告侵權行為受到經濟損失的合理程度、原告支出費用的合理程度及必要程度等因素,確定被告應承擔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訴訟支出的具體數額。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