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年間,賴氏先輩始建酒坊於茅臺村。釀制出馳名中外之“賴茅”酒,此為品牌之源。
上世紀80年代初(1983年),賴代嫡傳賴世倫先生歸聚古人,重建酒坊,當時酒廠名稱為“中國貴州茅臺恒香酒廠”(後又成立貴州回歸賴酒有限公司)並開始生產“賴茅”商標酒。作為最早使用“賴茅”商標的企業,酒廠於1984年依據國家商標法規定申請“賴茅”商標並獲得當地工商局批準。
經過4年的審核程序,1988年創始人賴世倫先生申請之“賴茅”商標在國家商標總局通過初審,進入公告程序。後因貴州茅臺酒廠提出異議,國家工商總局最終以“有近似商標”為由,駁回申請的“賴茅”商標。1990年國家總局授予貴州茅臺酒廠“賴茅”商標,據此可以認定,在1990年前合法使用“賴茅”商標的企業僅有貴州茅臺恒香酒廠壹家。
自此以後,“賴茅”商標實際持有人“貴州茅臺酒廠”壹直未生產過“賴茅”商標酒,而根據相關規定,商標持有人三年內不使用該商標必需再次申註,因此“賴茅”二字被眾多酒廠當作通用詞來使用,其中廠商及產品魚龍混雜。良莠不齊,造成了目前賴茅酒市場極度混亂的局面。
而賴世倫先生於1988年申請並獲得了“賴”及後來的“賴府”等商標,延用至今。用賴氏古方釀制“賴府”牌優質醬酒,以區別於其它帶有“賴”標的產品。保證了了解這些情況的消費者的權益,喝上真正賴氏古方釀制的優質醬酒。
關於專利:
賴世倫先生及獨子賴鼎先生嚴守家族傳統工藝,精心釀制了大量優質賴茅酒,在市場上獲得了很高的評價。1986年賴世倫先生以其家族傳統工藝申請了壹項發明專利:“復窖法生產賴茅酒的新工藝”(專利號:86 1 02779.5)歷經4年,經中國專利局反復取樣、抽檢得出賴酒的“正丁醇和乳酸乙酯含量明顯高於出口茅臺酒(即飛天茅臺)”並因這壹檢驗結果,終獲國家發明專利,於1990年獲時任國家專利局高盧麟局長批示的專利證書。後因貴州茅臺酒廠對該項專利提出異議,現已被取消。
鑒於此,有理由相信賴世倫先生及其子賴鼎先生是賴氏先祖釀酒古方的唯壹繼承人。
在國際上,對於年份酒是是有嚴格的限制的,法律規定:自酒蒸餾之日起,在橡木桶中儲存2年半以上的可以叫VO、VS,儲存4年半以上的叫VSOP,儲存6年半以上的叫XO。例如人頭馬公司的路易十三,酒齡都在40年以上。同時,國外也允許不同儲存年份的酒可以相互混合。
在國內,上世紀90年代茅臺集團最早推出“年份酒”制度並在2004年推出15年、30年、50年、80年年份酒產品。
“年份酒”是在醬香型酒“酒與酒”勾兌工藝基礎上衍生出來的。即把不同年代儲存的老酒按壹定比例和存放有3-4年的酒體相勾兌,生產出成品酒。這樣壹來,用此方法生產出的醬酒其質量的優劣就取決於基酒和起關鍵作用的勾兌的老酒!
茅臺集團生產的年份酒,其勾兌老酒來源於當年並購的包括賴氏在內的三家私人酒坊留存的大量老酒,其中歷史最久的長達百年!因此,茅臺集團推出50年、80年年份酒屬於正常運作。試想,壹個沒有悠久歷史的酒廠如何能生產出大於自己廠齡的年份酒呢?
賴府酒最高質量級別的年份酒只是30年(廠齡30年),這正是賴府遵循和茅臺酒廠同樣的質量要求做的,同樣的例子也出現在五糧液集團新推出的“永福醬酒”上,其產品就沒有像其濃香酒壹樣打年份酒概念,這樣壹種誠信的態度也是賴府所推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