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經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1,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相同或者近似,與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誌、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2.同外國的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3.與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認可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4.與表明實施控制和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除非經過授權;
5、與“紅十字”、“紅新月”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帶有民族歧視;
7、欺騙性強,容易使公眾對商品質量或產地產生誤解;
8、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或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綜上所述,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督促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保護消費者、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註冊和管理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條
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業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
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具有監督商品或者服務能力的組織控制,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記。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