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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知道網上怎麽申請商標

商標網上申請試用辦法

為了加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的電子政務建設,保證商標網上申請試用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特制定本辦法。

第壹章 網上申請試用流程

第壹條 申請數字證書。商標代理機構通過商標網上申請系統提交商標申請的,應先申請國家工商總局經濟信息中心“國家工商總局政務外網身份認證中心”(以下簡稱“CA”中心)頒發的商標數字證書。數字證書持有人應妥善保管數字證書載體和密碼,否則,承擔相應的後果。

第二條 網上申請步驟:

第壹步:持數字證書登錄並在線填寫申請信息。

第二步:提交申請。

第三步:反饋確認。強烈建議申請人下載頁面並離線校對。如有錯誤,當日關閉系統前可以修改。

第四步:網上申請下壹個工作日,從本系統下載申請書(PDF格式文件),並用A4紙打印,加蓋商標代理機構公章並提交給商標局。商標局要求提交其他相關申請材料的,申請人應將該相關申請材料與本申請書壹並遞交。

第三條 為了提供更加方便的服務,商標局將不斷修改完善網上申請軟件和試用流程。

第二章 在線申請要求

第四條 試用代理機構應誠實守信,遵守國家法規。否則,商標局將取消其試用資格。

第五條 試用代理機構應認真閱讀商標網上申請的有關指南,並按指南的要求進行操作。

第六條 網上申請試用階段,商標局網上申請系統暫不受理享有優先權訴求的商標、以自然人名義作為申請人的商標、肖像商標、證明商標、集體商標、特殊標誌的申請。

第七條 試用代理機構應確保商標圖樣清晰。圖形文件格式必須是JPG,圖形大小應符合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

第八條 禁止向商標局的商標網上申請系統發送計算機病毒或以任何手段進行攻擊。因發送計算機病毒、網絡攻擊或誤操作造成後果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並賠償商標局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第三章 申請註意事項

第九條 試用期間,對於網上申請商標,電子申請和紙質申請書都需要提交,即:試用代理機構提交電子申請後,還需要將相應的紙質申請書提交給商標局。

第十條 本辦法第九條所述的紙質申請書是指帶有申請號、條形碼和網上申請標識的申請書。試用代理機構應從商標局的網上申請系統下載帶有申請號、條形碼和網上申請標識的申請書(PDF格式),再以A4紙打印並加蓋公章,然後提交給商標局。商標局要求提交其他相關書件的,申請人應將該書件與本申請書壹並遞交。已經在網上提交的商標申請,不能提交沒有申請號、條形碼和網上申請標識的紙質申請書,否則視為另壹件申請。

第十壹條 提交網上申請後,應於下壹個工作日向商標局提交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紙質申請書。試用代理機構應將網上申請商標的紙質申請書和非網上申請商標的紙質申請書分別提交給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收文科。

第十二條 提交網上申請後,所有申請信息以商標局自動化系統的記錄為準。試用代理機構應保證紙質申請書內容與電子申請內容壹致。

第十三條 試用階段,除商標局要求提交相關書件的申請外,遞交網上申請後,只需提交從本系統下載後打印並簽章的紙質申請書。但是,傳統非網上申請時需要提交的其他申請材料,如委托書、申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試用代理機構應全部妥善保存。商標局需要時,試用代理機構應及時提供。

除商標申請書外,商標局還要求提交相關申請材料的,如享有優先權訴求的商標、證明商標、集體商標、特殊標誌及其他需要提交相關申請材料的申請(註:目前暫不接收這些申請),申請人應將該相關申請材料與從本系統下載後打印並簽章的申請書壹並遞交。

第十四條 因試用代理機構原因造成無法提交網上申請的,商標局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五條 網上申請系統發生故障時,商標局將暫停接收網上申請。網上申請的接收時間為工作時間,從8:00至16:30。超出接收時間提交的申請,商標局網上申請系統不予接收。

第十六條 由於技術原因,暫時限定每個試用單位每日申請量不多於10件。待條件成熟後,商標局將陸續增加日申請量的最高限額。

第十七條 該系統開通後,有壹個測試階段,試用單位有義務配合商標局的測試工作。否則,商標局將終止其試用資格。

第十八條 以商標局收到完整的電子申請數據的日期作為申請日期。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網上申請試用期間,商標代理機構網上申請的,按現有收費標準和方式收取商標申請受理規費。

第二十條 試用階段的商標申請,無論是通過網上還是非網上辦理的,商標局財務帳目和出具的發票將不作區分。

第二十壹條 試用單位不得借本試用項目對外宣稱與商標局存在特殊關系,也不得從事有損商標局聲譽或利益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參加網上申請試用的,應遵守本辦法的規定;除本辦法有明確規定外,對於因網上申請產生的爭議,應視為同意僅以協商方式解決爭議。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由商標局另行制定;未制定的,《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作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最終解釋權歸商標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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