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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商標被駁回怎樣申請復審

駁回必須符合如下形式要件:

(1)申請人。根據商標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申請人對駁回決定不服,可以申請復審。

(2)申請時限。駁回商標復審申請,必須在法定時限內提出。《商標法》第二十三條 對商標局駁回轉讓、續展註冊申請不服的,申請人應當在收到駁回通知之日起15天內,將《駁回轉讓復審申請書》或者《駁回續展復審申請書》壹份寄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同時附送原《轉讓註冊商標申請書》或者《商標續展註冊申請書》和駁回通知。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抄送核轉機關。終局決定核準轉讓註冊或者續展註冊的,移交商標局辦理。

(3)申請內容。駁回商標復審申請的內容,須是被駁回的商標註冊書的確切內容,包括商標的文字、圖形、指定商品,不得有任何改動。如有更改,該申請則被視為無效。復審理由必須針對商標局駁回理由,還可以附送有關證據。

(4)申請手續。根據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十七條之規定,將《駁回商標復審申請書》壹份寄送商標評審委員會,同時附送商標駁回復審申請書、黑白墨稿壹份和駁回通知書。

(5)交納商標評審費。符合上述要件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該申請。手續不齊備的,退回申請書件限期補辦。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分析研究,集體討論,以委員的多數意見,作終局決定。多數委員認為復審申請理由成立的,終局決定否定商標局核駁原議,準予初步審定,刊登《初步審定商標公告》;復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的,終局決定維持商標局的核駁意見,不予初步審定,再予駁回。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終局決定壹經作出,即產生法律效力,申請人和商標局都必須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十七條 對駁回申請的商標申請復審的,申請人應當在收到駁回通知之日起15天內,將《駁回商標復審申請書》壹份寄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同時附送原《商標註冊申請書》、原商標圖樣十份、黑白墨稿壹份和駁回通知,並將《駁回商標復審申請書》抄送核轉機關。

《商標法》第二十三條 對商標局駁回轉讓、續展註冊申請不服的,申請人應當在收到駁回通知之日起15天內,將《駁回轉讓復審申請書》或者《駁回續展復審申請書》壹份寄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同時附送原《轉讓註冊商標申請書》或者《商標續展註冊申請書》和駁回通知。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抄送核轉機關。終局決定核準轉讓註冊或者續展註冊的,移交商標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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