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註冊的商標必須具備法定的構成要素,即必須是文字、圖形或其組合,否則不能作為商標使用。
2.商標使用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應當具有顯著特征,便於識別。
3.申請註冊的商標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文字、圖形。
4.申請註冊的商標不得與被撤銷或者註銷未滿壹年的註冊商標相同或類似。
5.申請註冊的商標不得與他人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已經註冊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類似。
商標註冊的限制條件有:
1、在同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申請註冊的商標不得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
所謂相同商標是指用於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兩個商標的文字、圖形相同。商標的讀音相同也屬於相同商標。
所謂近似商標是指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用做商標的文字、圖形、讀音或含義等要素大體相同的商標。
申請註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註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2、註冊商標被撤消或被註銷的,自撤消或者註銷之日起壹年內,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不能被核準註冊。
註冊商標被撤銷的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或者註銷之日起壹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註冊申請,不予核準。
綜上所述,我國《商標法》對商標註冊申請人和申請註冊的商標都規定了應當具備的條件,只有符合規定條件的才能獲準註冊。首先,商標註冊的我國申請人必須是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準註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
第七條
申請註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其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商標管理,制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為
第八條
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