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交申請
商標註冊處收到註冊申請後,會發出收據及通知妳有關申請編號。
2.檢查申請的不足之處
商標註冊處在審查有關申請前,會先詳細檢視料是否不全。如資料不全,商標註冊處會要求申請人於註冊處通知書之日起的兩個月內補救有關不足之處。如壹切妥當,申請程序會進入下壹階段(檢索及審查)。
3.檢索及審查
完成檢查申請的不足之處並確定所有資料備妥後,商標註冊處會翻查商標記錄,以確定在相同或類似的貨品或服務,是否有其他商戶已經註冊或申請註冊相同或類似的商標。商標註冊處會同時查核有關商標是否符合《商標條例》所訂的註冊規定。審查主任隨後會發出書面意見,說明對有關標記的反對和理由,或確定接納有關標記的註冊申請。
4.反對(官方意見)
如果申請未符合註冊規定,商標註冊處會提出異議。申請人須於六個月內達致有關規定。這段期限可延展三個月。如答復未獲接納,申請人可以在商標註冊處再次提出意見之日起的三個月內,達致註冊規定或要求聆訊。
5.公布申請
商標註冊處接納妳的申請後,便會在香港知識產權公報作出公布。
6.第三者反對
任何人均可在香港知識產權公報閱覽妳的商標,並對妳的註冊申請提出反對。反對人須在註冊申請公布日期起計的三個月內提交反對通知。作為申請人,妳可以撤回妳的註冊申請或就反對提交反陳述。雙方均有機會在指定時限內就申請註冊或反對註冊提交證據。商標註冊處收到所有證據後,便會安排雙方出席聆訊,並由聆訊人員作出裁決。如妳撤回妳的註冊申請或在反對註冊的法律程序中獲判敗訴,妳可能需要支付另壹方的訟費。
7.註冊
商標註冊處處長接納有關商標的註冊申請後,便會把該商標的詳細資料記入註冊紀錄冊,並向申請人發出註冊證明書。註:香港商標的有效期是自申請日起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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