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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條件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規則:

1.1為規範股票、存托憑證、可轉換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可轉換公司債券”)及其他衍生品種(以下簡稱“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上市行為,以及發行人、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規則。

1.2本規則適用於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主板(含中小企業板)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及其衍生品種的上市、信息披露和停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本所對境外公司的權證、股票、存托憑證及其衍生品種在本所上市、信息披露和停牌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3申請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在本所上市,應當經本所同意,並在上市前與本所簽訂上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及相關事項。

1.4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參與方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所發布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

1.5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本所其他有關規定和上市協議、聲明及承諾,本所向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參與各方及其他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機構、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提出了壹系列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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