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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第26屆世界大學生夏季運動會知識產權保護規定

第壹條為加強深圳第26屆世界大學生夏季運動會(以下簡稱深圳大運會)知識產權保護,維護深圳大運會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和促進大學生體育運動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深圳大運會知識產權的管理、保護及其他相關活動。深圳大運會特殊標誌的保護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深圳大運會知識產權是指與深圳大運會相關的商標、專利、作品、特殊標誌、商業秘密及其他創造性成果的專有權。第四條本規定所稱與深圳大運會相關的商標、專利、作品、特殊標誌、商業秘密及其他創造性成果是指:

(1)國際大學生體育聯合會(以下簡稱FISU)會徽、FISU國際大學生運動會商標、FISU會歌、大運會聖火、FISU項目名稱、FISU項目徽章等名稱、圖形或其組合;

(二)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以下簡稱中國體育協會)的名稱、會徽和標誌;

(三)深圳世界大學生運動會申辦委員會和組委會(以下簡稱組委會)在申辦和舉辦深圳世界大學生運動會過程中自行使用或者委托他人使用的會徽、吉祥物、名稱、標誌、會歌、口號;

(四)深圳大運會組委會組織的藝術表演、影視作品及其他創作成果;

(5)涉及深圳大運會標誌的專利產品;

(6)深圳大運會獎杯、獎牌等特殊物品的設計。第五條深圳大運會知識產權權利人是指FISU、中國體育協會、深圳大運會組委會、合法授權的被許可人及其他合法權利人。第六條深圳大運會知識產權保護遵循維護大學生體育運動尊嚴、專有權不可侵犯、依法保護、合法使用的原則。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深圳大運會知識產權。第七條深圳大運會組委會應當制定深圳大運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計劃,依法及時采取以下措施保護深圳大運會知識產權:

(壹)申請商標註冊;

(二)申請特殊標誌註冊;

(三)申請專利;

(四)及時登記相關作品;

(五)對商業秘密采取保密措施;

(六)申請知識產權海關備案。第八條深圳大運會知識產權的使用應有助於大學生體育的健康發展。

在本規定第四條第(壹)、(三)、(四)、(五)、(六)項中使用深圳大運會知識產權,須經深圳大運會組委會、FISU或其授權機構批準;在本規定第四條第(二)項中使用深圳大運會知識產權,應當經中國體育協會批準。

深圳大運會組委會應當發布深圳大運會知識產權使用計劃,根據需要授權深圳大運會合作夥伴和深圳大運會商品特許經營者使用深圳大運會知識產權。第九條禁止下列侵犯深圳大運會知識產權的行為:

(壹)未經許可,在同壹種商品和服務或者類似商品和服務上使用與大運會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二)銷售侵犯大運會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三)偽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大運會商標,或者擅自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大運會商標的;

(四)未經許可實施大運會專利的;

(五)未經許可,在產品、產品包裝、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上使用大運會專利號的;

(六)未經許可使用大運會作品或者其他創作成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為上述侵權行為提供場所、儲存、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八)其他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第十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得在廣告設計、制作、代理和發布活動中侵犯深圳大運會知識產權。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加強審查,嚴格查驗廣告活動中的證明文件。第十壹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協助深圳大運會組委會做好知識產權登記工作,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對深圳大運會知識產權保護的執法檢查。第十二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侵犯深圳大運會商標權、特殊標誌專有權和商業秘密的違法行為。

侵犯深圳大運會專利權和著作權的違法行為,由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聯動機制和溝通渠道,涉及對方管轄的案件應當及時移送。接收移交的部門不得推諉。

公安、城管等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深圳大運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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