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交割流程
第六條交割程序:
(壹)第壹交割日
2、賣方交標準倉單(螺紋鋼、線材和熱軋卷板期貨合約還允許提交廠庫標準倉單)。賣方在第壹交割日內通過標準倉單管理系統將已付清倉儲費用的有效標準倉單交交易所。
第八條實物交割完成後,若買方對交割商品的質量、數量有異議的(天然橡膠、白銀有異議的交割商品應當在指定交割倉庫內),應當在實物交割月份的下壹月份的15日之前(含當日,遇法定假日時順延至假日後的第壹個工作日),向交易所提出書面申請,並應當同時提供本交易所指定的質量監督檢驗機構(鉛、白銀指定的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名單由交易所另行公告)出具的質量鑒定結論。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買方對所交割商品無異議,交易所不再受理交割商品有異議的申請。但螺紋鋼、和線材和熱軋卷板交割商品的質量、數量異議相關要求本條第二款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螺紋鋼、和線材和熱軋卷板實物交割完成後,若買方對交割商品的質量、數量有異議的(有異議的交割商品應當在指定交割倉庫內),應當在實物交割月份的下壹月份的15日之前(含當日,遇法定假日時順延至假日後的第壹個工作日),向交易所提出書面申請,並應當同時提供本交易所指定的質量監督檢驗機構(螺紋鋼、線材和熱軋卷板指定的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名單由交易所另行公告)出具的質量鑒定結論。用於交割的螺紋鋼、和線材和熱軋卷板每批商品的有效期應當涵蓋本次交割的最後交割日。即使交割螺紋鋼、和線材和熱軋卷板的每批商品的有效期截止時間早於質量異議期的提交截止時間,如果該批商品的質量鑒定結論不合格,賣方對該批交割商品的實際質量仍需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章熱軋卷板的交割
第六十四條交割單位:300噸。
第六十五條交割品級見《上海期貨交易所熱軋卷板期貨標準合約》。
第六十六條交割熱軋卷板質量規定
交割熱軋卷板應當是在交易所註冊的生產廠生產的註冊商品。
交割熱軋卷板的外形、尺寸、重量及允許偏差應當符合GB/T3274-2007《碳素結構鋼和低合金結構鋼熱軋厚鋼板和鋼帶》或JISG3101-2010《壹般結構用軋制鋼材》等相關規定。
交割熱軋卷板的每批商品的有效期限為生產日起的360天內,每壹倉單的熱軋卷板以其中最早的生產日期作為該倉單的生產日期。
第六十七條交割商品的規格
每壹倉單的熱軋卷板,應當是同壹生產廠家、同壹牌號和寬度、厚度的商品組成。
第六十八條交割熱軋卷板的包裝與堆放
交割熱軋卷板包裝、標誌及質量證明書等應當符合GB/T3274-2007《碳素結構鋼和低合金結構鋼熱軋厚鋼板和鋼帶》或JISG3101-2010《壹般結構用軋制鋼材》等相關規定。
用於交割的熱軋卷板每壹倉單的標的實物應當作為壹個堆放垛位進行堆放。
第六十九條交割商品必備單證
應當提供註冊生產企業出具的產品質量證明書。
第七十條計量和溢短
交割熱軋卷板以實際稱重方式計量。每張熱軋卷板標準倉單的實物溢短不超過±5%。磅差不超過±0.3%。
第七十壹條在交割期內,如當日14:00之前辦妥標準倉單、增值稅專用發票、貨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當日即清退其相應的交割部位保證金。如當日14:00之後辦妥的,交易所將在下壹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證金。
第七十二條交收地點: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由交易所指定並另行公告)。
第十壹章天然橡膠的交割
第七十三條交割單位:實物交割以每手或其整數倍交割。
第七十四條交割品級見《上海期貨交易所天然橡膠標準合約》。
第七十五條國產天然橡膠的註冊品牌由交易所另行發布。
第七十六條包裝:
(壹)國產天然橡膠(SCRWF)的外包裝應當用聚乙烯薄膜和聚丙烯編織袋雙層包裝,每包凈含量33.3kg,每噸30包,無溢短。膠包尺寸為670×330×200mm,膠包外應標誌註明:標準橡膠級別代號、凈重、生產廠名或廠代號、生產日期和生產許可證編號等內容。
(二)進口3號煙膠片為膠片復蓋的膠包,每個交貨批次的膠包重量應當壹致,標準件重為111.11kg,每噸9包,無溢短。非標準件重可以按實計量,允許有±0.2%的磅差和±3%的溢短。
第七十七條交割商品必備單證:
(壹)國產天然橡膠(SCRWF)在實物交割時應當提供與實物壹致的交易所指定的國家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質檢證(或檢測/鑒定報告)原件。
(二)進口3號煙膠片在實物交割時應當提供進口貨物報關單、商檢證書正本或副本原件、外貿合同、海關進口關稅專用繳款書、海關代征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復印件。
(三)檢驗方法為抽樣檢驗,抽樣地點應當入庫完畢後在指定交割倉庫內,嚴禁在車站、碼頭等運輸途中抽樣。檢驗批量以100噸以下(包括100噸)為壹個檢驗批次,超過100噸應當分若幹批次檢驗。
國家稅收、商檢等政策調整的,應當遵守其規定,相關進口商品的單證要求由交易所另行發布。
第七十八條有效期:
(壹)國產天然橡膠(SCRWF)在庫交割的有效期限為生產年份的第二年的最後壹個交割月份,超過期限的轉作現貨。當年生產的國產天然橡膠如要用於實物交割,最遲應當在第二年的六月份以前(不含六月)入庫完畢,超過期限不得用於交割。
(二)進口3號煙膠片在庫交割的有效期限為商檢證簽發之日起十八個月,超過期限的轉作現貨。用於實物交割的3號煙膠片應當在商檢證簽發之日起六個月內進庫,否則不得用於交割。
(三)在庫天然橡膠的商檢證、質檢證(或檢測/鑒定報告)自簽發之日起90天內有效。期滿後,其相應的商品應當重新檢驗合格後方可用於下次交割。
第七十九條到庫天然橡膠應當幹燥、清潔。指定交割倉庫在驗收時應當對整批交割商品的10%開包檢查,並重新縫好。如發現有表面老化龜裂、雨淋、受潮、黴變、發黑、汙染嚴重等影響使用的情況,予以拒收,不得用於交割。
第八十條標準倉單所列標的物應當是同壹批次、同壹包裝規格的天然橡膠。
第八十壹條天然橡膠期貨的交割結算價:天然橡膠期貨的交割結算價為該合約最後5個有成交交易日的成交價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權平均價。
交易所在收到買方會員的交割貨款後,清退其交割部位保證金。交易所認為本次交割貨物可能有質量異議的,有權在交割月份的下壹月份的15日以後的第壹個工作日對本次交割中沒有產生異議的賣方會員,清退其交割部位保證金。
第八十二條交收地點: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
第十二章白銀的交割
第八十三條交割單位:30千克
第八十四條交割品級見《上海期貨交易所白銀期貨標準合約》。
第八十五條交割商品
應當是在本交易所註冊的生產廠生產的註冊商標的商品。
第八十六條交割商品的規格
交割銀錠的規格為15千克±1千克和30千克±2千克。
每壹倉單的銀錠,應當是同壹生產企業生產、同壹牌號、同壹註冊商標、同壹塊形的商品組成。
第八十七條交割商品的包裝
入庫及出庫銀錠均無包裝要求。
第八十八條交割商品必備單證
(壹)國產商品:應當提供註冊生產企業出具的產品質量證明書。
(二)進口商品:相關進口商品的單證要求由交易所另行發布。
第八十九條溢短和磅差:每張銀錠標準倉單溢短不超過±2千克,每塊銀錠磅差不超過±1克。
第九十條入庫銀錠的數(重)量檢驗
指定交割倉庫對入庫銀錠進行點數並逐壹復磅。在規定的磅差範圍內,每塊銀錠的重量以生產企業的質量證明書標識的重量為準。
第九十壹條在交割期內,如當日14:00之前辦妥標準倉單、增值稅專用發票、貨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當日即清退其相應的交割部位保證金。如當日14:00之後辦妥的,交易所將在下壹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證金。
第九十二條交收地點: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由交易所指定並另行公告)。
第十三章期貨轉現貨
第九十三條期轉現是指持有方向相反的同壹月份合約的會員(客戶)協商壹致並向交易所提出申請,獲得交易所批準後,分別將各自持有的合約按交易所規定的價格由交易所代為平倉,同時按雙方協議價格進行與期貨合約標的物數量相當、品種相同、方向相同的倉單的交換行為。
第九十四條期轉現的期限為欲進行期轉現合約的上市之日起至交割月份最後交易日前二個交易日(含當日)止。
持有同壹交割月份合約的買賣雙方會員(客戶)達成協議後,在上述期限內的交易日的14:00前,到交易所申請辦理期轉現手續,填寫交易所統壹印制的期轉現申請單。
用非標準倉單交割的,應當提供相關的買賣協議和提單復印件。
第九十五條期轉現僅適用於本所所有上市品種的歷史持倉,不適用在申請日的新開倉。
第九十六條期轉現的交割結算價為買賣雙方會員(客戶)達成的協議價。
第九十七條申請期轉現的買賣雙方原持有的相應交割月份期貨頭寸,由交易所在申請日的15:00之前,按申請日前壹交易日交割月份合約的結算價平倉。
第九十八條期轉現的交易保證金按申請日前壹交易日交割月份期貨合約結算價計算。
第九十九條期轉現的票據交換(包括貨款、倉單)在申請日後壹交易日14:00前在本交易所內完成。
第壹百條期轉現的交割貨款壹律采用內轉方式劃轉。
第壹百零壹條賣出方應當在辦理期轉現手續後七日內向交易所提交增值稅專用發票。如賣方在14:00之前交付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經復核無誤後,交易所退付賣方相應的保證金。如在14:00之後交付的,交易所在下壹交易日結算時清退相應的保證金。交易所在收到賣方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下壹個工作日內向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未按時提交增值稅發票的,按《上海期貨交易所結算細則》中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壹百零二條未按本章第九十九條規定的期限完成交割的,按本交割細則中有關交割違約的規定執行;發生交割實物質量糾紛的,買方應當在票據交換日後的25天內提出質量異議申請,並應當同時提供本交易所指定的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質量鑒定結論。
涉及非標準倉單交割實物質量糾紛的,由相關會員協調處理,交易所對此不承擔擔保責任。
第壹百零三條對非善意的期轉現行為,按《上海期貨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壹百零四條交易所將及時公布期轉現的有關信息。
第十四章交割費用
第壹百零五條進行實物交割的雙方應當分別向交易所交納交割手續費。銅2元/噸、鋁2元/噸、鋅2元/噸、螺紋鋼和線材1元/噸、天然橡膠4元/噸。鉛、白銀和熱軋卷板期貨品種的交割手續費由交易所確定並另行公布。
第壹百零六條商品出入庫和在庫儲存期間發生的費用項目和標準由交易所核定。
第壹百零七條指定交割倉庫正常收費項目和費用計收方法如下:
(壹)進庫費、出庫費、裝卸費、打包(裝袋)費、分揀(整理)費、過戶費、代辦費、加急費及需特殊處理的勞務作業費用、紙質標準倉單打印費以及經交易所核定的其他費用,由指定交割倉庫根據實際發生的項目及勞務,按規定標準出具合法結算憑證,交貨主核對後,由貨主向指定交割倉庫壹次付清。
(二)倉儲費按日收取。最後交割日以前(含當日)的倉儲費用由賣方承擔,最後交割日以後的倉儲費用由買方承擔。收費後,由指定交割倉庫在標準倉單上註明倉儲費付止日期。貨主應當在每月月底前到指定交割倉庫辦理付費手續,可以預付。
天然橡膠指定交割倉庫的收費標準由交易所確定並另行公布。
銅、鋁、鋅指定交割倉庫的收費標準由交易所確定並另行公布。
螺紋鋼、線材和熱軋卷板指定交割倉庫的收費標準由交易所確定並另行公布。
鉛、白銀指定交割倉庫的收費標準由交易所確定並另行公布。
第十五章交割違約
第壹百零八條具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構成交割違約:
(壹)在規定交割期限內賣方未能如數交付標準倉單的;
(二)在規定交割期限內買方未能如數解付貨款的;
(三)賣方交付的商品不符合規定標準的。
第壹百零九條在計算買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時,違約部分應當預留合約價值20%的違約金和賠償金。
計算買、賣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的公式為:
賣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手)=應交標準倉單數量(手)-已交標準倉單數量(手)
買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手)=(應交貨款-已交貨款)÷(1-20%)÷交割結算價÷交易單位
第壹百壹十條發生交割違約後,交易所於違約發生當日16:30以前通知違約方和相對應的守約方。
守約方應當在下壹交易日11:00以前將終止交割或繼續交割的選擇意向書面遞交交易所。逾期未提交選擇意向的,交易所按終止交割處理。
第壹百壹十壹條構成交割違約的,由違約方支付違約部分合約價值5%的違約金,同時按以下辦法處理:
(壹)賣方違約的,買方可以作如下的壹項選擇:
1、終止交割:交易所退還買方貨款;
2、繼續交割:交易所在判定賣方違約的下壹交易日發布標準倉單征購公告,並在七個交易日內組織征購。征購成功,交易所支付給買方標準倉單;征購失敗,賣方支付給買方違約部分合約價值15%的賠償金,交易所退還買方交割貨款後終止交割。賣方承擔因征購產生的壹切經濟損失和費用。
(二)買方違約的,賣方可以作如下的壹項選擇:
1、終止交割:交易所退還賣方標準倉單;
2、繼續交割:交易所在判定買方違約的下壹交易日發布標準倉單競賣公告,並在七個交易日內組織競賣。競賣成功,交易所支付給賣方交割貨款;競賣失敗,買方支付給賣方違約部分合約價值15%的賠償金,交易所退還賣方標準倉單後終止交割。買方承擔因競賣產生的壹切經濟損失和費用。
終止交割後,交易所交割擔保責任終止。
第壹百壹十二條征購價格不高於交割結算價的125%,競賣價格不低於交割結算價的75%。
第壹百壹十三條若買賣雙方都違約的,交易所按終止交割處理,並對雙方分別處以違約部分合約價值5%的罰款。
第壹百壹十四條會員發生部分交割違約時,違約會員所接標準倉單或所得貨款可以用於違約處理。
第壹百壹十五條會員在實物交割環節上蓄意違約,按《上海期貨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壹百壹十六條發生違約行為的會員當事人及指定交割倉庫有義務提供與違約行為相關的證據材料。會員拒不提供證據的,不影響對違約事實的認定。
第壹百壹十七條貨主與指定交割倉庫就交收的商品檢驗結果發生爭議時,壹般通過雙方會驗的方式解決。也可以提請交易所指定的質量檢驗機構復驗,復驗結果為解決爭議的依據。
第十六章附則
第壹百壹十八條燃料油、黃金、石油瀝青等的交割規定由交易所另行發布。
第壹百壹十九條有關即期合約交易、標準倉單交易的組織和實施辦法另行制定。
第壹百二十條違反本細則規定的,交易所按《上海期貨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壹百二十壹條本細則的解釋權屬於上海期貨交易所。
第壹百二十二條本細則自年月日起實施。(自熱軋卷板期貨掛牌上市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