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展順位抵押貸款,對於盤活和釋放企業有效資產,提高小微企業融資能力,增強民間借貸信任關系,降低融資擔保業務風險,應對經濟下行壓力具有重要意義。當前,在擔保貸款明顯受限、信用貸款沒有放開閘門、擴大抵押物範圍尚未實質突破的條件下,房產二次抵押貸款無疑是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比較現實有效的舉措。不少企業反映銀行貸款難,包括抵押物不足、固定資產抵押折扣率低、應收賬款和無形資產等盤活難。鼓勵銀行開展應收、應付賬款質押業務和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無形資產質押業務,有利於切實幫助企業提高融資能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壹)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壹並抵押。
第四百條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壹般包括下列條款:(壹)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四)擔保的範圍。
第四百壹十九條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