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本條是關於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的情形的規定。本條規定了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的兩種情形:
1.專利權人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依照本法規定,專利權人應當按期繳納年費。這是專利權人的壹項義務,是維持其專利權效力的必要條件。專利權人要想在保護期限屆滿前保持其專利權的效力,就必須按期繳納年費。否則,按照權利和義務對等的原則,不履行按期繳納年費的義務,就不能繼續保持其享受專利保護的權利。考慮到專利權人沒有按期限繳納年費有可能是由於其失誤或者某些特殊原因造成的,為慎重對待專利權人的權利,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了壹個補救辦法,即專利權人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不包括授予專利權當年的年費)或者繳納的數額不足的,專利行政部門應當通知專利權人自年費期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補繳,同時還應繳納金額為該年度年費數額25%的滯納金;期滿仍未繳納的,其專利權終止,由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
2.專利權人以書面聲明放棄其專利權的專利權是壹項民事權利,專利權人有權依法取得這項民事權利,也有權處分包括放棄這項民事權利。壹般情況下,專利權人是要盡力維護專利權的,但在有些情況下,比如,由於科學技術的進步,迅速更新換代,其擁有的專利已經失去存在的實際價值,或者專利實施的效益與逐年增加的年費相比,專利權人認為在經濟上不合算等,專利權人也會自動要求放棄其專利權。壹旦專利權人在專利期限屆滿前以書面聲明放棄其專利權的,該專利權終止,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但從道理上說,如果專利權人已經同他人訂立了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在合同的有效期內,如果專利權人放棄其專利權,應當征得被許可人同意,否則會損害被許可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