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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駁回商標的復審?我國商標法是如何規定的?

駁回商標的復審是指商標評審委員會對被商標局審查駁回的商標註冊申請原案的復查審議。

對於商標審查的結果,各國法律都規定了嚴密的審查程序。我國商標法規定了兩審終審制。第壹審由商標局審查。商標局認為申請人提出的商標註冊申請的實質內容不符合商標法規定,作出駁回商標申請的通知。申請人對於商標局駁回申請的理由和引證的法律條款,沒有不同意見的,商標局的審查結果即為終結。如果申請人不服商標局的駁回理由和法律依據,則可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這就是第二審,也是終審。

駁回商標復審必須符合如下形式要件:

(1)申請人。根據商標法第二十壹條之規定,申請人對駁回決定不服,可以申請復審。因此,駁回商標復審申請人必須是被商標局駁回到商標的原申請人。其他人不具有申請人資格。

(2)申請時限。駁回商標復審申請,必須在法定時限內提出。商標法第二十壹條規定,駁回商標復審申請,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內提出。最後壹天如果是假日的,以假日之後上班的第壹日為限。同時,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規定,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當理由,申請人在15天內不能按期提出申請的,可以在期滿前申請延期30天,是否準許,由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延期申請須交納壹定的延期申請費。

(3)申請內容。駁回商標復審申請的內容,須是被駁回的商標註冊書的確切內容,包括商標的文字、圖形、指定商品,不得有任何改動。如有更改,該申請則被視為無效。復審理由必須針對商標局駁回理由,還可以附送有關證據。

(4)申請手續。根據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十七條之規定,將《駁回商標復審申請書》壹份寄送商標評審委員會,同時附送《商標註冊申請書》(商標局駁回原件)、原商標圖樣10份、黑白墨稿壹份和駁回通知書。

(5)交納商標評審費。

符合上述要件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該申請。手續不齊備的,退回申請書件限期補辦。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分析研究,集體討論,以委員的多數意見,作終局決定。多數委員認為復審申請理由成立的,終局決定否定商標局核駁原議,準予初步審定,刊登《初步審定商標公告》;復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的,終局決定維持商標局核駁商標原議,不予初步審定,再予駁回。商標評審委員會終局決定壹經作出,即產生法律效力,申請人和商標局都必須執行。

商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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