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優先受償權是法律規定的特定債權人優先於其他債權人甚至其他財產所有人的權利。優先受償權的特點是:壹是可以不經破產程序行使特定財產的優先受償權。擔保權是優先權的基礎。要求設定擔保權的目的是依靠擔保物來確保債權和經濟價值。這樣,破產法就承認了在原物人破產的情況下,擔保權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保證人可以不經破產程序從抵押物中優先受償。其次,優先受償權僅限於在特定財產上取得。特定財產是指債權所擔保的財產。第三,優先受償權只能是在破產財產中作為擔保權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擔保權。因此,其客體僅限於破產範圍內的特定財產,優先受償權不能用於其他財產。第四,債務人提供的財產擔保必須在破產宣告前的壹定期限內設定。根據規定:在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六個月至破產宣告後的期間內,破產企業對原無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實現擔保物權的,擔保物權人對擔保財產依法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百九十四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擔保債務的履行,不轉移財產占有而將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權的,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四百二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讓與債權人以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的。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