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擴大了假冒註冊商標罪的主體。刑法原規定假冒商標罪的主體僅限於“工商企業”,而現行刑法中假冒註冊商標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單位可以構成本罪。所有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都可以構成本罪和犯罪主體。與原刑法規定相比,現行刑法的規定在犯罪主體上擴大了很多。
(2)對假冒註冊商標行為作出具體規定。刑法原本將假冒註冊商標罪作為“空白”罪,即工商企業違反商標管理法規,假冒其他企業的註冊商標。新修訂的刑法明確規定了假冒註冊商標罪,特別是犯罪行為,即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標。與新修訂的刑法相比,更加具體,具有可操作性。根據法律規定,假冒註冊商標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a、未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b、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偽造或者擅自制造的商標;c、在類似假冒商品上使用偽造、擅自制造的他人註冊商標標識;d .回收註冊商標完好的容器、包裝及其附件,並在類似假冒商品上使用等。上述行為均可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
(3)明確了假冒註冊商標罪的犯罪結果。刑法原本沒有規定假冒商標罪的結果。刑法明確規定,假冒註冊商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構成犯罪。目前比較大的是什麽,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檢察院1993 12 1發布的《關於假冒註冊商標犯罪立案標準的規定》執行,即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違法所得2萬元以上。案件的嚴重性如何?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的上述解釋,屬於下列情形:a .因假冒他人註冊商標和假冒他人註冊商標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罰兩次以上的;b .假冒註冊藥品商標供他人使用;c、采用賄賂等非法手段推銷假冒他人商標的商品或偽造或未經授權制造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d .假冒他人註冊商標,造成不良社會和國際影響的。
與原刑法規定相比,新修訂的刑法關於假冒註冊商標罪法定刑的規定大大加重了刑法原規定對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新修訂的刑法規定,犯假冒註冊商標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相比較而言,原法定最高刑3年有期徒刑提高到7年有期徒刑,罰金刑和自由刑的可選適用改為合並適用或者單獨適用。這加重了對假冒註冊商標罪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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