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使用註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註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此條法律規定對應於實踐中的案件類型全稱為“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註冊商標的申請”,簡稱為“撤銷三年不使用”,俗稱為“撤三”。
1、商標撤三辦理途徑:
申請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註冊商標有兩條途徑:
(1)委托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2)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註冊大廳辦理。
2、商標撤三辦理流程:
(1)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申請人可以自願選擇任何壹家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所有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都公布在“代理機構”壹欄中。
(2)申請人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辦理的,申請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驟辦理:
(3)準備申請書件→在商標註冊大廳受理窗口提交申請書件→在打碼窗口打碼→在交費窗口繳納申請規費→查收商標局寄發的書件。
3、商標撤三申請材料
申請人辦理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註冊商標申請,應提交以下書件:
(1)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註冊商標申請書(應註明撤銷理由);
(2)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申請人經蓋章或者簽字確認的身份證明文件(營業執照副本、身份證等)復印件。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營業執照副本、身份證等)的復印件;
(3)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原件經比對後退還);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4、商標撤三繳納規費:
申請按類別收費,壹個類別撤銷商標費為3500元人民幣。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四十四條?使用註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註冊商標:
(壹)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
(二)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
(三)自行轉讓註冊商標的;
(四)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
第四十五條?使用註冊商標,其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不同情況,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或者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第四十六條?註冊商標被撤銷的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或者註銷之日起壹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註冊申請,不予核準。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申請註冊,可以並處罰款。
第四十八條?使用未註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
(壹)冒充註冊商標的;
(二)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的;
(三)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
第四十九條?對商標局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條?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做出的罰款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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