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反向假冒又稱商標反向假冒,是指經營者在合法取得他人擁有的註冊商標的商品後,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改變其註冊商標,並將改變商標的商品投放市場的行為。商標反向假冒,客觀上表現為向他人虛假表示商品的真實來源,其本質是壹種商標侵權行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變更其註冊商標,並將變更商標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場的。“這是商標‘反向假冒’被認定為商標侵權的法律依據。
在反向商標假冒中,擅自去除他人註冊商標,在銷售的商品上粘貼自己的商標,不僅違反了保護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法律規定,而且影響了商標的本質功能,使原商品的註冊商標難以有效發揮識別作用,造成商品流通秩序混亂。同時,商標反向假冒者擅自變更他人註冊商標,阻礙了原商品生產者擴大商標知名度,提高市場占有率,也違背了公平競爭、誠實信用的商業道德和法律原則。
商標反向假冒侵害了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違背了商標立法精神,行為人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反向假冒是對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商標的價值在於其識別商品、保證商品質量、廣告和促銷等功能。商標之所以能正常發揮這些功能,是因為它在企業的商品和消費者之間建立了信息傳遞渠道。因此,商標與商品的充分結合是商標發揮作用的前提。
商標專用權賦予商標註冊人在其商品上依法使用其註冊商標的權利,禁止他人假冒或者替換。其目的是確保商標和商品的結合。無論是在同壹種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還是去掉他人的商標,用自己的商標代替,都是切斷了來源商品與來源商標之間的聯系,切斷了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的橋梁,妨礙了商標的正常功能,侵犯了他人的商標專用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壹)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造成混淆的;(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或者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變更註冊商標,並將變更商標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提供便利,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造成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其他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