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什麽是商標的使用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商標的使用是指以經營為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用於服務或者與服務有關的物件上;用於商品或者服務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足以使相關公眾認其為區別該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標誌的實際使用。 二、商標的使用有哪些方法 1、在商業經營環節中,商標的使用涉及與商品的制造直至商品銷售有關的所有環節,既包括原材料的提供標識的制作、產品的加工、揀選等制作產品的商品初級階段,也包括商品的再包裝(修飾性)、倉儲、運輸、銷售等實現產品轉化為商品的成型階段。 2、在商標表現形式上,商標的使用不僅指直接在商品上或者商品包裝物上標註或者貼附商標,還包括為銷售商品而開展的必要的、輔助性交易活動所使用的物品,比如合同、帳簿、商品交易文書等,同時,還包括為推銷商品做出的所有努力,比如商品廣告宣傳、商品展示。 3、商標的使用不僅包括 商標註冊 人自己的真實使用,還包括通過商標使用許可等方式,授權他人使用,即他人被授權使用註冊人的商標的行為,視為商標註冊人自己的使用行為。 4、商標使用人對商標的使用,應當是商業性使用。商業性使用行為不僅包括商業經營中的贏利性行為,還包括為樹立商標形象、樹立與商標關系密切的企業形象所做的非贏利性行為,比如以商標命名的社會公益性活動,比如知識競賽、文藝演出、體育比賽等等。 三、註冊商標能讓他人使用嗎 可以,但雙方必須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並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備案手續。 商標註冊人在法定期限內對其註冊商標所享有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各種權利,從內容上看,包括專用權、禁止權、許可權、轉讓權、續展權和標示權等,其中專用權是最重要的權利,其他權利都是由該權利派生出來的。 商標許可 權,是指 商標權 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權利。 商標轉讓 權,是指商標權人依法享有的將其註冊商標依法定程序和條件,轉讓給他人的權利。 因此註冊商標能夠讓他人使用。 關於註冊商標的使用,必須要先經過商標權人的授權同意才可以,否則的話就會構成 商標侵權 ,那麽此時使用人就要對商標權人承擔 侵權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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