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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商標的使用

壹、 商標 使用的含義 商標是區分商品來源的符號,所謂商標使用,是指將符號用於商業活動中並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其構成要件有二: (壹)在商業中使用 商標是商業或者交易活動的產物,商標使用的對象商品和服務都是用於交換的勞動產品,只有以交易為目的或者在商業中使用(in the course of trade)商標才可能構成商標使用。社會公益性使用、家庭內使用或者純屬個人愛好的使用均不屬於商業使用。 從保護 註冊商標 免於淡化為商品名稱的角度出發,應當比照《歐***體商標條例》第10條(註:《歐***體商標條例》第10條規定“如果***同體商標編入詞典、百科全書或類似書,給人的印象是似乎已成為註冊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的通用名稱,出版社應根據***同體商標所有人的要求,保證至少在最近再版時,註明該詞為註冊商標”。)作出如下規定:將他人商標編入詞典、百科全書或者類似參考書的,商標所有人有 權要求編著者或出版社註明該詞匯是註冊商標。 (二)在商標意義上使用 侵害 商標權 的構成以符號被當作商標使用為決定性條件。雖然將符號使用於商業活動中,但該符號沒有起到商標的作用,則屬於符號使用,而非商標使用。我國《 商標法 》 對此也沒有明確規定,但根據第52條第(壹)項的規定,“未經 商標註冊 人的許可,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屬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由此可見,侵害商標權的行為必然是商標使用行為,而非符號使用行為。根據《 商標法實施條例 》第50條規定,“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屬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在此種情形下,“標誌”雖然以“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的形式出現,但實質上已經起到商標的作用,才可能產生誤導公眾的後果。因此,本條中“標誌”的使用 實際上是商標使用。 二、商標使用的形式 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3條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商標使用的形式,主要包括: (壹)在商品、商品包裝或容器上使用商標 在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使用商標,是指采用直接貼附、刻印、烙印或者編織等方式將商標附著在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所謂包裝,是指為識別商品以及方便攜帶、儲運而在商品上使用的輔助物,容器也屬於包裝的壹種 (二)陳列、展覽時使用商標 雖然商標在物理上不能貼附於商品之上,但如果以壹定的方式使之與商品相聯系,足以使壹般公眾認為該商標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就已構成商標使用。例如,在陳列、展覽商品時使用商標;以特定商標表示出售商品的場所或櫃臺,但所售商品並非使用該商標的正品或者所售商品的商標與該商標不符。此種商標使用的目的在於借用他人商標推銷自己的產品,但並不將商標直接貼附於商品之上。 (三)在交易文書或者廣告宣傳中使用 在交易文書等商業文件和廣告宣傳中使用商標構成商標使用。所謂交易文書包括在合同書、商業信箋、信封、發票、價目表等。所謂廣告,是指通過壹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生產或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壹種形式,廣告媒介包 括報刊、招貼等書面材料,也包括廣播、電視、等視聽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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