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商標續展註冊,註冊商標的有效期限得以延長,註冊人對該商標的法定權利得到延續,從而保證了註冊商標在市場經濟活動的連續性、穩定性,保護了權利人運用商標作為載體體現其商譽的積極性,也使得商標權利的財產權性質得到進壹步地體現。
壹個註冊商標,具有壹定的使用期,其使用期限自核準註冊之日起,有效期為十年,對於經過多年使用,已屆有效期的註冊商標,已經形成了壹種無形資產,並為廣大公眾所熟知。其潛在的價值是巨大的。所以當註冊人認為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依法及時提出續展申請。根據商標法的規定,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提出續展申請。
值得壹提得是,續展申請與商標的初始註冊申請的程序是不同的,續展申請的目的是通過申請使已經取得的商標專用權利繼續有效,而不是為了使新註冊的商標獲得專用權。因此法律將續展申請程序規定的也很簡單,所應當提交的材料為:申請續展的商標註冊證原件或復印件;與原註冊證商標圖形壹致的商標圖樣6份;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商標註冊人只要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六個月內提出申請,交納規定的費用,就可以依法獲準續展註冊。
註冊商標經過不斷的續展,使妳的商標專用權成為妳的壹種“長久權”。續展的後果是將妳的註冊商標轉換成壹個永久的品牌,其蘊藏地商業價值是巨大的。因此商標的續展問題應當引起公民或法人、企業組織的足夠重視。如果錯過了在期滿前六個月內提出續展申請,法律還規定了救濟途徑,即商標註冊人尚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續展註冊申請,可給予其六個月的寬展期,即在有效期滿後六個月內,原商標註冊人仍然可以申請續展註冊。
如果商標註冊人錯過了六個月的寬展期,則商標局對該註冊商標予以註銷,而且自註銷之日起壹年內,商標局對該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商標註冊申請,不予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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