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營者在商品外觀上采取虛假標記;
(二)虛假標簽反映的商品質量與事實不符的;
③虛假標簽會誤導消費者的判斷和選擇;
(4)虛假標註侵害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權。假冒偽劣是最常見的不正當競爭,其立法表現是:
(1)假冒他人註冊商標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經營者有下列行為,構成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壹)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二)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三)偽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或者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四)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變更其註冊商標,並將變更商標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場的;
(五)對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顯然,立法上存在競合現象,即兩部效力相同的法律規範同壹行為。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與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在《關於禁止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不正當競爭的若幹規定》中規定,“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場上具有壹定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品。“獨特”是指商品名稱、包裝、裝潢不為相關商品所共有,具有顯著的區別特征。知名商品的包裝裝潢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該行為可能侵犯其外觀設計專利。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字號,使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這種行為屬於侵犯他人姓名權或姓名權。
(四)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牌標誌等質量標誌,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這種行為有兩種表現:
(壹)違法使用質量標誌。質量標誌是表明產品質量狀況良好的標誌,是法定機構審查核實後確認產品符合特定要求的證明。在商品上使用質量標誌可以提高經營者的競爭優勢,增加消費者的信任。非法使用質量標誌直接違反了國家質量管理體系。
②偽造產地。原產地是指貨物的主要生產地。有些商品的品質取決於特定地區的自然條件、技術水平、傳統文化等因素,如雲南白藥、龍井茶、瑞士軍刀等。這些特定地區的商品經營者比其他地區的同類商品經營者具有先天的市場優勢。如果經營者偽造產地,必然會削弱這種優勢。而且以上兩種行為都會同時誤導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