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註冊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有兩條途徑:
(壹)委托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商標註冊大廳辦理。 申請條件及辦理流程 (壹)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註冊申請的,申請人可以自願選擇任何壹家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所有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都公布在“代理機構”壹欄中。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註冊大廳來辦理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註冊申請的,申請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驟辦理: 申請前查詢(非必須程序)→ 準備申請書件 → 在商標註冊大廳受理窗口提交申請書件 → 在打碼窗口確認提交註冊申請→ 在交費窗口繳納商標註冊規費 →領取規費收據 (申請人領取收據後,提交商標註冊申請工作就已完成。商標註冊審理程序請參閱《商標註冊流程圖》,申請人在收到《領取商標註冊證通知書》後,到商標註冊大廳領取《商標註冊證》) 申請材料: (壹)證明商標需要提交的申請書件 1、《商標註冊申請書》。填寫要求詳見填寫說明。 2、 證明商標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及復印件,或者加蓋申請人印章的有效復印件,並應當詳細說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機構具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檢測設備等情況,以表明其具有監督該證明商標所證明的特定商品品質的能力。 3、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4、直接來商標註冊大廳辦理註冊申請的,須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及復印件(原件經比對後退還);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註冊申請的,須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5、如申請註冊的證明商標是人物肖像,應附送經過公證的肖像權人同意將此肖像作為商標註冊的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