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是註冊商標的轉讓?
註冊商標的轉讓是指商標所有人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將其所有的商標專用權轉讓給他人的法律行為。《商標法》第三十九條:“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轉讓註冊商標經核準後,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商標轉讓受讓人有哪些註意事項?
在商標轉讓時,受讓人要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害,應該註意以下事項:
壹、商標轉讓人是否是註冊商標所有人?
如果轉讓人不是商標的所有人,不享有註冊商標專用權,也就無權轉讓,可能會導致轉讓無效的後果。因此,受讓人應該在合同簽訂前仔細確認註冊商標的所有人和轉讓人是否壹致。單憑核對轉讓人提供的《商標註冊證》是不夠的。因為註冊商標有可能已發生轉讓,轉讓後的商標受讓人不壹定會在《商標註冊證》顯示出來;對於商標轉讓,商標局壹般不會在《商標註冊證》上直接變更註冊人,而是另行頒發《核準商標轉讓證明》,該證明直接顯示商標受讓人名稱,因此,還需詢問轉讓人該商標是否有過轉讓,有無轉讓證明。為保險起見,受讓人更好自己到商標局查詢《商標註冊簿》以進壹步確認無誤。
二、註冊商標是否在有效期內?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申請續展註冊。如果轉讓的註冊商標已經超過有效期而又沒有續展,轉讓人對該商標已經不再享有註冊商標專用權,那麽轉讓後,受讓人自然也不享有註冊商標專用權。
三、雙方是否簽訂書面轉讓協議?
雖然合同可有口頭、書面或其他形式,但根據《商標法》規定,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協議。否則,壹旦發生爭議,口頭轉讓合同的效力容易被否定。沒有簽訂書面轉讓協議,如果轉讓人另行轉讓他人並經過商標局核準,那麽受讓人的權利得不到保障。
四、是否必須向商標局提出轉讓商標申請?
轉讓人和受讓人應***同向商標局提出轉讓註冊商標的申請,轉讓註冊商標經商標局核準並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轉讓註冊商標申請手續由受讓人辦理,轉讓人有義務提供壹切必要的協助。如果不向商標局提出轉讓申請,轉讓行為不生效。
五、轉讓人相同或類似的商標是否壹並轉讓?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對其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壹並轉讓;未壹並轉讓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視為放棄轉讓該註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因此,轉讓人必須將在同壹種類或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壹並轉讓,不能只轉讓壹部份、自己留壹部分,或者將另外壹部分轉讓給第三人。
六、註冊商標是否存在許可使用?
如果商標存在許可使用,必然影響到受讓人的利益。如果是獨占使用許可,受讓人使用轉讓商標更是遭遇到極大限制。因此辦理商標轉讓手續之前,商標所有人必須征得被許可人的同意,按照商標許可合同處理好善後事宜,不得損害被許可人的合法利益。受讓人應要求轉讓人在轉讓協議中作出承諾,即沒有存在任何形式的使用許可或者已經妥善解決存在的爭議;並約定轉讓人違反承諾時的違約責任。
七、註冊商標是否存在其他的權利限制?
比如,利用他人的照片、設計圖等申請註冊商標,必須取得他人的合法許可,並支付合理的報酬。如果未經他人許可,將他人的照片、設計等申請註冊商標,無疑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權利,在先權利人可以向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撤銷註冊商標。如果存在這種情形,轉讓後的註冊商標被撤銷,受讓人將受到巨大損失。對此,受讓人可以要求轉讓人書面承諾註冊商標不存在侵犯他人的在先權利的情形,否則,受讓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轉讓人賠償全部經濟損失。
註意事項商標註冊商標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