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企業申請認定時必須註冊壹年以上;
(二)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註冊的企業,通過自主研發、轉讓、捐贈、並購,或者通過五年以上獨家許可,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並符合下列數量要求之壹:a .兩項以上發明或者植物新品種;b、6項以上實用新型專利;c .不簡單改變產品圖案和形狀的外觀設計專利(主要指運用科學和工程方法研究開發獲得的設計)或軟件著作權或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至少有7項;
(三)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起核心支撐作用的技術屬於《國家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目錄》2016規定的範圍;
(四)從事R&D及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10%;
(五)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下同)R&D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下列要求:
1.最近壹年銷售收入低於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於5%;
2.最近壹年銷售收入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於4%;
3.上壹年度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於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發費用總額占研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的實際金額應根據獨立交易原則確定,實際金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R&D費用總額。)
(六)過去壹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60%;
(七)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符合相應要求;
(八)企業申請認定前壹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國家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1)優惠所得稅稅率。高新技術企業享受15%的優惠所得稅稅率,相當於在原來25%的基礎上減征40%。
(2)“兩免三減”(取消)。在原深圳經濟特區範圍內,2008年6月5438+10月1之後成立的企業,第壹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3)人才居住和購房補貼。高新技術企業每兩年可推薦其深圳高層次人才1人申請住房補貼。補貼標準是:按照深圳去年商品房均價,不考慮面積大小,龍華新區80W(100%配套),寶安區48W(20%配套),光明新區55W(區裏每年補貼3W),其他地區都是40W。
(四)高新技術企業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或減征企業所得稅。壹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收入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五)高新技術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允許加速折舊的固定資產包括:1。由於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2.固定資產常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縮短折舊年限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折舊年限的60%;如果采用加速折舊法,可以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
(6) R&D費用加扣除。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不計入當期損益的,按規定在實際發生的基礎上扣除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的50%;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7)獲得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後,可享受各區認定的相應補貼,如龍華新區(高新評審65438+萬)、龍崗(高新評審65438+萬)、寶安65438+萬、南山區65438+萬、福田區20萬(高新評審5萬)、光明。
(8)進入高新區股份代辦系統進行股份報價轉讓的高新技術企業,最高給予654.38+0.8萬元的補貼。
(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是新三板上市的必要條件,優先批準符合上市條件的股份制高新技術企業股票上市。
(十)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是申請各級政府相關資金的必備條件之壹。
(十壹)高新技術企業可優先審批辦公和工業用地。
(十二)深圳每年將債券發行總額的20%分配給符合發行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
(十三)2008-2020年,深圳將建設500-600萬平方米創新型工業建築,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
(14)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將有效提高企業科技研發管理水平,重視科技研發,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為企業參與市場競爭提供有力資質,極大提升企業品牌形象,無論對廣告宣傳還是產品招標項目都有很大幫助。
(15)高新技術企業是任何企業都不可多得的國家資質認證,是依靠科技的企業不可或缺的硬招牌。其品牌影響力僅次於中國名牌產品、中國馳名商標和國家免檢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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