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銷售偽劣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四十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2、未經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的規定,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定罪處罰。
3、銷售明知是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銷售金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的規定,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定罪處罰。
4、偽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煙、雪茄煙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卷煙、雪茄煙註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壹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定罪處罰。
5、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許可證明,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普通產品質量的管理制度;
2、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的產品質量管理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個人和單位;
4、主觀方面為故意。
綜上所述,生產、販賣假煙壹般會按銷售偽劣產品罪來進行定罪處罰。生產假煙可能還涉及假冒註冊商標罪、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非法經營罪等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壹百四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壹百四十九條
生產、銷售本節第壹百四十壹條至第壹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不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本節第壹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生產、銷售本節第壹百四十壹條至第壹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本節第壹百四十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壹百五十條
單位犯本節第壹百四十條至第壹百四十八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