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情節嚴重,即有以下幾種情況:
1.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2.假冒兩個以上註冊商標,違法經營額3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2萬元以上的;
所謂情節特別嚴重,即有下列情形:
1.非法經營數額在2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5萬元以上的;
2.假冒兩個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十萬元以上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百壹十三條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的,以假冒註冊商標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壹)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個以上註冊商標,違法經營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以假冒註冊商標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非法經營數額在2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5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個以上註冊商標,違法經營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