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家具註冊商標屬於商標分類第20類。
第二十類:家具,鏡子,相框;不屬別類的木、軟木、葦、藤、柳條、角、骨、象牙、鯨骨、貝殼、琥珀、珍珠母、海泡石制品,這些材料的代用品或塑料制品。
第二十類主要包括家具及其部件和不屬別類的塑料制品。
本類尤其包括:金屬家具和野營用家具;床上用品(如床墊、彈簧墊、枕頭);鏡子及陳設或梳妝用鏡;非金屬牌照;非金屬、非混凝土制信箱。
本類尤其不包括:某些按其功能或用途分類的特種鏡子(查閱按字母順序排列的商品分類表);實驗室用特種家具(第九類);醫用特種家具(第十類);床單和枕套(第二十四類);鴨絨被(第二十四類)。
擴展資料:
分類原則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對商品及服務進行分類時,壹般遵照下列原則,各國管理機關及申請人在遇到分類表上沒有的商品及服務項目,需要進行分類時,也可按照以下標準劃分。
1.商品
(1)制成品原則上按其功能、用途進行分類,如果分類表沒有規定分類的標準,該制成品即按字母排列的分類表內類似的其他制成品分在壹類,也可以根據輔助的分類標準,即根據這些制成品的材料或其操作方式進行分類;
(2)多功能的組合制成品(如鐘和無線電收音機的組合產品)可以根據產品中各組成部分的功能或用途,把該產品分在與這些功能或用途相應的不同類別裏,若類別表中沒有規定這些標準,則可以采用第(1)條中所示的標準;
(3)原料、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原則上按其組成的原材料進行分類;
(4)商品構成其它商品某壹部分,原則上與其他商品分在壹類,但這種同類商品在正常情況下不能用於其它用途。其他所有情況均按上述標準(1)進行分類;
(5)成品或半成品按其組成的原材料分類時,如果是由幾種不同原材料制成,原則上按其主要原材料進行分類;
(6)用於盛放商品的盒、箱之類的容器,原則上與該商品分在同壹類。
2.服務
(1)服務原則上按照服務類類別標題及其註釋所列出的行業進行分類,若未列出,則可以比照字母順序分類表中其他的類似服務分類。
(2)出租服務,原則上與通過出租物所實現的服務分在同壹類別(如出租電話機,分在第三十八類)。租賃服務與出租服務相似,應采用相同的分類原則。但融資租賃是金融服務,分在第三十六類。
(3)提供建議、信息或咨詢的服務原則上與提供服務所涉及的事物歸於同壹類別,例如運輸咨詢(第三十九類),商業管理咨詢(第三十五類),金融咨詢(第三十六類),美容咨詢(第四十四類)。以電子方式(例如電話、計算機)提供建議、信息或咨詢不影響這種服務的分類。
(4)特許經營的服務原則上與特許人所提供的服務分在同壹類別(例如,特許經營的商業建議(第三十五類),特許經營的金融服務(第三十六類),特許經營的法律服務(第四十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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