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年前臺灣W將專利侵權非刑罪化後,專利侵權的所有問題都從刑事訴訟變成了民事訴訟,也就是說最多只是金錢賠償。而且由於要求賠償時人們有舉證的義務,專利的保護似乎沒有想象中那麽激烈。所以有壹位知名的專利前輩提出了“專利無用論”,引起了廣泛的反響,我想前輩們應該也感受到了。當時專利法規的不完備,或者說是深深的愛和責任感,常常被很多專利新人作為是否加入專利權人的參考,也是老專利鳥們茶余飯後很好的聊天話題。但也有壹些發明者因此而望而卻步,也很可惜沒有及時對自己的發明采取專利保護措施,造成了損失。而壹些學者的前輩往往有所謂“壹個好的專利勝過許多小的改進專利”,我深有同感,但後面必須補充壹點,如果公司暫時沒有好的高質量的專利發明,它仍將是未來公司擴張的利器和專利布局的基礎。
事實上,小發明在專利布局中的意義仍然是不可忽視的,它們往往具有決定性的地位。有了下面的圍棋般的效果,關鍵的幾個就可以稍微攻城略地,在這個技術領域就可以逐漸吞吃鯨魚了。“多而用少”的專利群體可以在內部形成堡壘,建立自己的專利城;對外,可以作為專利布局中的口袋戰術,或者形成屏障,阻止他人輕易擴大自己專利布局的完整性;對於分散的專利技術,如果是在別人的專利群中間(別人申請專利的地方),也可以作為削弱對手專利實力的效果,而且不像圍棋,棋子不會被對方無意吃掉;從這個角度來說,獲得專利的好處有兩層含義:壹是被動擴大自己的專利版圖,當然優質專利最好;另壹種是主動尋找別人優質專利的差距,成為自己的專利點。不管專利點是大是小,只要多了,就能達到合作或者互相制衡的效果。在這個層面上,壹個公司要想發展自己的品牌,申請大部分專利恐怕還是必經的壹步。
日立的名言:“專利”是有價值的,只要公司有專利技術可以使用,這個專利就是有價值的;那麽專利的最大價值什麽時候會發生呢?當競爭對手或同行業的其他用戶別無選擇只能使用專利技術時,專利的最大價值才會出現!」
臺灣W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專利產出可觀,幾年前就開始賣很多有效專利,很多廠商競相競標。對於大量的專利銷售,工業研究院把幾個性質相同的專利“打包”成壹個單元同時銷售,也能獲得可觀的利潤,所以大量的專利還是有其利潤的。
此外,當兩個競爭對手發生訴訟和專利糾紛時,雙方專利互享往往是最好的結局。雖然表面上還是有壹定的補償,但還是可以達到雙贏的目的。當妳要上談判桌的時候,如果專利數量少,勢頭會差很多,也許甲方的小專利正好可以卡在乙方產品的重要關鍵點上,於是妳就盲目的認為專利太多就是“就那麽幾個”或者“幾個”。當然,雖然過時產品的專利權並沒有過期,但是主動放棄它仍然是節省公司開支的壹種方式,這是另外壹個問題,在此不想評論。
因此,即使不是通過高技術手段完成的創造,根據現行專利法,仍然可以通過形式審查的方式獲得新的(實用)專利。很多人認為用處不大,但只要產品還在售,是否還有商量或轉讓的余地還是未知數。這應該是知識產權從業者可以發揮的地方。所以,在保留專利和刪除專利之間,我們不妨再考慮考慮。
我遇到過很多公司,他們認為客戶(買家)有非常固定的長期交易,彼此之間有很好的友誼,所以他們認為專利是不必要的,放棄了專利支付。但當專利案被判定無效後,其他公司用專利費買了專利,壹下子失去了很多交易機會;專利權被放棄後,小廠大量低價低質的物件依然會擾亂原有的市場狀況,損害自身利益。如此壹來,專利無用或有用就不言而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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