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如何處罰食品包裝上的虛假宣傳
1.對食品包裝虛假宣傳的處罰是: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十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的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組織虛假的交易,幫助其他經營者作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二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二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反不正當競爭條例》有哪些規定?
1.經營者不得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
(1)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二)銷售明知是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的;
(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2.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與他人知名商品的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該知名商品。
本條所稱知名商品是指下列商品:
(1)在我國有關部門認可的國際評獎活動中獲獎的商品;
(二)被省部級以上政府部門、行業組織或者消費者協會認定為著名商品;
(三)在相關市場上得到消費者認可、久負盛名的商品;
(四)在相關市場上廣為宣傳並享有較高聲譽的其他商品。
3.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使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4.經營者不得利用偽造或者欺詐手段,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1)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牌標誌等質量標誌;
(二)被撤銷後繼續使用認證標誌或者名牌標誌的;
(三)使用的認證標誌或者名牌標誌與實際獲得的認證標誌或者名牌標誌不壹致的;
(四)偽造或者冒用質量檢驗證書、許可證號或者監制單位;
(五)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商品加工地、制造地、生產地(包括農副產品的生長地或者養殖地);
(六)偽造商品規格、等級、生產成分、名稱和含量的;
(七)偽造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等。
5、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采取下列限制競爭的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條例》規定,對組織和個人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包括未經他人許可使用與其商品近似的手表,或者銷售明知是假冒商標的相關商品,偽造他人商標的,將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