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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標識標簽法

法律分析:食品標簽是指預包裝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圖形,符號,以及壹切說明物。預包裝食品是指預先包裝於容器中,以備交付給消費者的食品。食品標簽的所有內容,不得以錯誤的、引起誤解的或欺騙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紹食品,也不得以直接或間接暗示性的語言、圖形、符號導致消費者將食品或食品的某壹性質與另壹產品混淆。此外,根據規定,食品標簽不得與包裝容器分開;食品標簽的壹切內容,不得在流通環節中變得模糊甚至脫落,食品標簽的所有內容,必須通俗易懂、準確、科學。食品標簽是依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重要途徑。

法律依據:《食品標識管理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食品標識是指粘貼、印刷、標記在食品或者其包裝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稱、質量等級、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等相關信息的文字、符號、數字、圖案以及其他說明的總稱。

第五條 食品或者其包裝上應當附加標識,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不附加標識的食品除外。食品標識的內容應當真實準確、通俗易懂、科學合法。

第六條 食品標識應當標註食品名稱。

食品名稱應當表明食品的真實屬性,並符合下列要求:

(壹)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食品名稱有規定的,應當采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名稱;

(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食品名稱沒有規定的,應當使用不會引起消費者誤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稱或者俗名;

(三)標註“新創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牌號名稱”、“地區俚語名稱”或者“商標名稱”等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的名稱時,應當在所示名稱的鄰近部位使用同壹字號標註本條(壹)、(二)項規定的壹個名稱或者分類(類屬)名稱;

(四)由兩種或者兩種以上食品通過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觀均勻壹致難以相互分離的食品,其名稱應當反映該食品的混合屬性和分類(類屬)名稱;

(五)以動、植物食物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藝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個體、器官、組織等特征的食品,應當在名稱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樣,並標註該食品真實屬性的分類(類屬)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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