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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

根據《食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二章申請和受理

第九條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先取得營業執照等法律主體資格。

企業法人、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為申請人。

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投標單位的食堂,申請人應當是《政府機關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登記證書或營業執照中載明的主體。

第十條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根據食品經營的主要經營形式和經營項目進行。

食品經營的主要業態分為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和單位食堂。食品經營者申請通過網絡經營、設立中央廚房或者從事集體送餐的,應當在主要經營業態後的括號內標明。

食品經營項目分為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凍食品,不含冷凍食品)、散裝食品銷售(含冷凍食品,不含冷凍食品)、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和其他食品銷售;熱食、冷食、生食、糕點、自制飲料等食物。

列入其他食品銷售和其他食品制售的具體品種,應當報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後實施,並明確標示。熱、冷、生、固、液等情況難以明確分類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等級最高的情況進行分類。

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可以根據監督管理的需要,調整食品經營項目的類別。

第十壹條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加工和食品加工、銷售、儲存場所,保持場所環境整潔,與有毒有害場所和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並有相應的消毒、更衣、洗滌、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廢水處理以及垃圾和廢棄物存放等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進口食品、原料和成品交叉汙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不潔物質;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食品經營許可證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其他資質證明文件;

(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規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檢、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理等保障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使用自動售貨設備銷售食品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位置、經營者的名稱、住所、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公示方式等材料。

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第十三條申請人應當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反映真實情況,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在申請表等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對申請人提交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進行處理:

(壹)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並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註明更正日期。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的,應當將申請材料退還申請人;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的,應當領取申請材料,並出具領取申請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受理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擴展數據

根據《食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三章審查和決定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許可申請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進行現場核實。僅申請從事預包裝食品(不含冷凍食品)銷售,且食品經營許可證變更不改變設施和布局的,可以不進行現場檢查。

現場核查應由合格的檢查員進行。檢查員人數不得少於2人。檢查人員應當出示有效證件,填寫《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檢查表》,制作現場檢查記錄,經申請人核實後,由檢查人員和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審查員應當註明情況。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托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受理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進行現場核查。

檢查人員應當自接受現場檢查任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經營場所的現場檢查。

第十七條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外,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的理由。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申請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情況,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經營許可的決定,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食品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九條食品經營許可證的頒發日期為作出許可決定的日期,有效期為5年。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問題需要聽證的,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

第二十壹條食品經營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申請聽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聽證。聽證期限不計算在行政許可審查期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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