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產品質量法》相關法律規定:“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
(壹)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針對茶葉包裝的特點還需要以下幾點:
國家對於精制成品”茶葉“實行申請食品市場準入制度的企業適用的範圍(QS認證),還要遵守《食品標識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
第五條 食品或者其包裝上應當附加標識,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不附加標識的食品除外。
食品標識的內容應當真實準確、通俗易懂、科學合法。
第六條 食品標識應當標註食品名稱。
食品名稱應當表明食品的真實屬性,並符合下列要求:
(壹)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食品名稱有規定的,應當采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名稱;
(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食品名稱沒有規定的,應當使用不會引起消費者誤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稱或者俗名;
(三)標註“新創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牌號名稱”、 “地區俚語名稱”或者“商標名稱”等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的名稱時,應當在所示名稱的鄰近部位使用同壹字號標註本條(壹)、(二)項規定的壹個名稱或者分類(類屬)名稱;
(四)由兩種或者兩種以上食品通過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觀均勻壹致難以相互分離的食品,其名稱應當反映該食品的混合屬性和分類(類屬)名稱;
(五)以動、植物食物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藝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個體、器官、組織等特征的食品,應當在名稱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樣,並標註該食品真實屬性的分類(類屬)名稱。
第七條 食品標識應當標註食品的產地。
食品產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標註到地市級地域。
第八條 食品標識應當標註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生產者名稱和地址應當是依法登記註冊、能夠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的生產者的名稱、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按照下列規定相應予以標註:
(壹)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應當標註各自的名稱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產基地,應當標註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產基地的名稱、地址,或者僅標註公司的名稱、地址;
(三)受委托生產加工食品且不負責對外銷售的,應當標註委托企業的名稱和地址;對於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委托企業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標註委托企業的名稱、地址和被委托企業的名稱,或者僅標註委托企業的名稱和地址;
(四)分裝食品應當標註分裝者的名稱及地址,並註明分裝字樣。
第九條 食品標識應當清晰地標註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食品的保質期與貯藏條件有關的,應當標註食品的特定貯藏條件。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飲料酒、食醋、食用鹽、固態食糖類,可以免除標註保質期。
日期的標註方法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規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第十條 定量包裝食品標識應當標註凈含量。對含有固、液兩相物質的食品,除標示凈含量外,還應當標示瀝幹物(固形物)的含量。
凈含量應當與食品名稱排在食品包裝的同壹展示版面。凈含量的標註應當符合《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十壹條 食品標識應當標註食品的配料清單。
配料清單中各種配料應當按照生產加工食品時加入量的遞減順序進行標註,具體標註方法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執行。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劑、防腐劑、著色劑的,應當在配料清單食品添加劑項下標註具體名稱;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劑的,可以標註具體名稱、種類或者代碼。食品添加劑的使用範圍和使用量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食品標識應當標註企業所執行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號或者經備案的企業標準號。
第十三條 食品執行的標準明確要求標註食品的質量等級、加工工藝的,應當相應地予以標明。
第十四條 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食品標識應當標註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及QS標誌。
委托生產加工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委托企業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可以標註委托企業或者被委托企業的生產許可證編號。
第十五條 混裝非食用產品易造成誤食,使用不當,容易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在其標識上標註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