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瀕臨破產的界定主要是是否可以分為以下兩種隱性來源:第壹類:企業法人的資產能夠清償全部債務,但公司由於經營等各種原因已經無法經營,經股東會決議可以解散公司。第二類: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法進行債務清理。對於第二類,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或者重整,債務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根據法律規定,公司宣告破產的,還應當繼續清償下列債務:破產人所欠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養老費用,應當核銷並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其他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