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無力償債清盤的程序如下:
1.香港公司必須召開股東大會,持有75%股份的股東必須同意清算的決議。
2.清算決議須經香港公司董事會批準。
3.授權壹家香港公司的董事負責清算程序。
4.決議通過後3日內將相關文件提交香港公司註冊處,否則該決議將被視為無效。
5.委任壹名律師或執業會計師為香港公司的臨時清盤人。
6.在公報上發表。
7.決議通過後28日內召集全體債權人召開第壹次債權人會議。
8.在決議通過後7天內刊登第二份憲報,並通知所有債權人登記。
9.香港公司所有資產出售時,香港政府會收取行政費,優先償還給債權人,但每筆債務償還時都要繳納印花稅。
最後,清算人做了壹個聲明,提交給香港政府部門。申報文件必須詳細列明香港公司的資產數額,不論出售的數額是否來自盈余,並提交香港公司註冊處。如果沒有人反對,清算人可以進行下壹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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