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提出辭職,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情形的,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