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見,誰簽訂了帶有PB條款的合同,誰就有開PB的責任。換句話說,沒有簽署履約保函條款的承包商不負責簽發履約保函。
對於本案,如果香港公司作為中介與國外買方簽訂的合同中含有PB條款,而與內地實際供應商簽訂的合同中沒有PB條款,那麽香港公司為國外買方開立PB,內地供應商無需開立PB。
如果香港中間商與內地供應商簽訂的合同中也包含PB條款,那麽內地供應商也需要為香港中間商開立P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