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方直接或間接相互持有的股份總數達到25%或以上;
2.第三方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的股份達到25%以上;
3.企業與其他企業之間的貸款資金占企業自有資金的50%以上或企業全部貸款資金的10%以上由其他企業擔保;
4.企業半數以上的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壹名董事總經理由其他企業委派;
5、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壹個企業提供特許經營權(包括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可以正常進行;
6.原材料、備件等。壹個企業采購的(包括價格和交易條件)被另壹個企業控制或供應;
7.壹個企業生產的產品或商品的銷售(包括受另壹個企業控制的價格和交易條件);
8.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交易具有實際控制權的其他相關利益包括家族和親屬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壹條* *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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