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投資者自願選擇要約方式購買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購公司的全體股東發出要約(以下簡稱全面要約),也可以向被收購公司的全體股東發出要約(以下簡稱部分要約)。
第二十八條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購人應當編制要約收購報告書,聘請財務顧問,通知被收購公司,並對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進行提示性公告。依法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收購人應當在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中特別提示,並在獲得批準後公開要約收購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