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五十五條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壹)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上市條件的;
(二)公司未按照規定披露財務狀況,或者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三)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
(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條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
(壹)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符合上市條件的;
(二)公司未按照規定披露財務狀況,或者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作虛假記載,且拒不改正的。
(三)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且次年未能恢復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
(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