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確定新股東是準備用現金,還是實物、技術。除現金外,實物或技術的價值應通過評估確定。新進入者以現金出資的,可以在保持原註冊資本不變的情況下,增加原公司註冊資本,原股東轉讓部分出資。由原公司全體股東作出同意或不同意接受新股東及以何種方式接受的決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