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償債基金的企業,應在“銀行存款”科目中設置“外幣償債基金”明細賬,進行單獨核算。該賬戶也是外幣賬戶,其余額需要根據期末匯率進行調整。並且它們的源被分別處理:
1.按第壹種方法設立的外幣償債基金,按實際購買的外幣金額和按市場匯率折算的人民幣金額,借記“銀行存款-外幣償債基金科目,按實際支付的人民幣金額,貸記“銀行存款-人民幣科目,差額借記或貸記。
2.企業按第二種方法建立的外幣償債基金計提時,應按計提的外幣金額和按賬面匯率折回的人民幣金額,借記“銀行存款-外幣償債基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外幣科目。
3.按第三種方式設立的外幣償債基金,可直接進入《通知》規定的償債基金賬戶。因此,收到外匯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和按市場匯率折算的人民幣金額,借記“銀行存款——外幣償債基金科目”和“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