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傘形信托多用於證券投資領域,每個信托單元都會設計成層級結構(優先級基金和劣後級基金),由此衍生出傘形信托產品的獨特特征。
在結構設計上,私募機構(也可以是自然人,多數情況下是私募機構)通過引入優先級資金,是壹個次級信托單位。子信托的資金全部由劣後出資人操作,子信托也有預警線、止損線等制度。
子信托本質上是壹個小型的陽光私募(即結構化信托),而傘形信托則是將原來壹個賬戶壹個陽光的私募變成了“壹對多”,多個私募機構共同承擔壹個證券賬戶的“通道費”,從而大大削弱了暫停政策的影響。
因為劣勢主要是針對中小私募和有實力的自然人,所以傘形信托長期以來的特點是門檻低,杠桿率相對較低,期限靈活。